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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建议

浅论法官的独立审判地位

田丰

中国的法治关键在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维护,司法独立又可分为司法权的独立、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其中尤以法官的独立为审判独立的核心。而在当代中国,却存在着诸多因素(外部的、内部的)阻碍着法官独立审判的实现,故此,要实现法官独立,进而实现司法独立,必须采取措施以实现法官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国际法学家委员会(InternationalCommissionofJurists)曾在1955年于希腊雅典,1959年于印度新德里先后召开规模较大的国际会议,专门讨论“法治”问题,并分别发表各自的宣言。

雅典会议的宣言是:

兹庄严地宣告:

(1)遵守法律。

(2)政府应尊重个人在法治下的权利并为其实现提供有效的手段。

(3)法官应受法治的指引,无所畏惧地并无所偏袒地保护和执行法治,并抗拒政府或政党对法官独立的任何侵犯。

(4)全球律师应保持他们专业的独立性,肯定个人在法治下的权利并坚持每一个被控告者应受公正的审理。

新德里的宣言是:

兹庄严地重申国际法学家大会于1955年6月通过的雅典宣言中所表达的原则,特别是独立的司法和法律专业对维治与适当执法的重要性。

以上两个宣言可知,维治主要依靠法官独立,法律专业的独立。

一、法官审判独立的内涵

审判独立与独立审判,虽然提法不同,但其含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因此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也采用审判独立的提法。本文在讨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上兼采独立审判和审判独立的提法。

审判独立是指独立,还是包括法官独立,是长期以来争论的问题。一种权威的看法是:“人民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合议制独立审判,更不是审判员独立审判。”另外,有学者担心法官的素质难于胜任独立审判的要求以及滥用权力,也是不支持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因。故逐渐在实践中形成审判独立仅指独立的看法。

但是,这种曾经是主流的观点其实并无法律根据。人民组织法、三大诉讼法对行使审判权的组织规定为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并未规定案件必须层层审批。因此法官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观点已经受到了普遍质疑。学者们的意见是,司法独立划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司法权的独立;其次是的独立;第三层含义是法官独立。有学者曾说“司法独立、独立和法官独立是三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等量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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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贯彻司法权的独立与公正的原则!

司法独立与公正原则,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程序,切实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这一原则的基本意义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不受外界干扰,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坚持好这一原则,目前就需要解决以下主要两个问题:一是要处理好加强党的和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党对司法工作的主要是路线、方针、政策的,是配备干部、和监督司法干部严格依法办事,
但不宜参与和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很严重,是妨碍、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重要原因,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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