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对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因此,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本文目录一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否还有效?

已经废止。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五十二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扩展资料:

部分条例废止

《最高人民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决定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第七批)。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适用下列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司法解释名称:《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发文日期或者文号:法发〔1992〕22号,废止理由: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

返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全部废止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已经废止。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二十三、附则
第五百五十二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返回目录

如果您觉得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请在文章结尾处点击“顶一下”以表示您的支持。如果您对本文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点击“踩一下”,以便我们改进该篇文章。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查看文章下方的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