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读者,对于基层战备等级转换实施_战备等级转换流程图,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因此,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基层战备等级转换实施_战备等级转换流程图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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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战备等级分为哪几个等级
民兵战备等级分为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民兵组织进入或者解除等级战备,必须根据军事机关的命令进行。民兵组织接到进入等级战备命令后,必须立即按照相应等级战备的要求,转入战备状态。
三级战备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军政主管进入值班岗位,及时沟通对上对下联系,修订并熟悉有关的战备方案;
掌握人员在位情况,控制外出,做好收拢准备;
进行战备 ,了解战备形势、任务;
明确人员紧急收拢的地点、时限、通知方法及信号;
组织敌情研究,了解、掌握社会动态;
边防、海防和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加强观察和巡逻、警戒,及时报告情况;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民兵,在上级指定的位置待命,做好随时执行任务的准备;
检查战备工作落实情况,按时上报有关情况。
二级战备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在位干部加强值班,及时研究、安排战备工作,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随时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
停止人员外出,召回在外的干部和骨干,人员在位率保持在70%以上;
进行战备动员,明确战备任务和要求;
组织必要的收拢集结和紧急 演练,完善紧急行动的措施;
加强敌情研究,密切注视社会动态,掌握敌对势力活动特点,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按照上级指示了解战备物资供应渠道和方法,做好接收武器装备和各种战备物资的准备;
边防、海防和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加强对重要地点和重要地段的控制、守卫;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民兵,集中待命,准备随时执行任务;
(八)逐日上报战备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一级战备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配齐各级干部,建立组织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保持通信联络全时畅通和指挥不间断;
召回在外人员,根据上级指示进行收拢集结,人员在位率保持在90%以上;
进行临战动员,明确临战任务和有关规定;
(四)值班人员和分队昼夜值班,及时掌握和处置各种情况;
请领、接收和分发武器装备、弹药及各种战备物资;
根据担负的任务,进行临战训练和相关的演练;
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齐装满员,完成各项临战准备工作,在指定的位置集中待命,保持临战状态。
战备等级的转换,必须根据命令实施。通常情况下,依次转入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紧急情况下,也可以越级转入所需要的战备等级。
民兵组织实施战备等级转换,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战备等级转换时限的规定,由省级军区拟制方案,报军区审批,并报总参谋部备案;紧急情况下,由下达命令的军事机关规定。
第五章 与指挥关系
民兵战备执勤,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根据本级任务,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民兵参加军警民联防,在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 下,由联防指挥机构实施统一指挥;特殊情况下,由上级军事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指挥。
民兵担负守护重要目标勤务,由县人民武装部和目标归属单位共同 ,以县人民武装部的 为主。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执勤民兵的组织调整、 训练、人员管理以及与附近民兵的联防工作。目标归属单位负责执勤民兵的守护勤务训练,解决执勤的后勤保障问题,协助县人民武装部做好执勤民兵的管理 工作。
民兵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在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 下进行。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对民兵的组织和调动;公安机关负责现场指挥。
战时,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任务、战场勤务,由部队指挥和管理;民兵执行独立作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的任务,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
法律依据
《民兵战备工作规定》第二十五条 民兵战备等级分为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战备等级分为哪三类
全军战备等级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四级战备、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战备等级战备等级是部队战备程度的区分,中文名战备等级性质等级属性战备 中国四级战备。一、战备等级标准
1、一级战备,即局势极度紧张,针对中国的战争征候十分明显时,部队所处的战备状态。
2、二级战备,即局势恶化,对我国已构成直接军事威胁时,部队所处的战备状态。
3、三级战备,即局势紧张。周边地区出现重大异常,有可能对我国构成直接军事威胁时,部队所处的战备状态。
4、四级战备,即国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者我国周边地区出现重大异常,有可能对我国安全和稳定带来较大影响时部队所处的战备状态。
二、战备等级转换
1、战备等级之间的转换是战备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军队的重要战备措施,是部队由平时一般戒备状态根据下一步任务需要和准备时间轻重缓急转入不同级别战备状态的过程,有时是逐级转换步步升级,紧急情况下也可能“一步登天”一下子就转入最高级别的战备状态。
2、军队对各级、各类部队的战备等级转换工作都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其中最关键的是“完成时间”这个硬指标,其次是工作内容齐全、完整。
法律依据:
《民兵战备工作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民兵战备等级分为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民兵组织进入或者解除等级战备,必须根据军事机关的命令进行。民兵组织接到进入等级战备命令后,必须立即按照相应等级战备的要求,转入战备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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