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很多人可能对支票上盖章的具体要求和现金支票如何盖章不是很了解,所以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支票上盖章的具体要求和现金支票如何盖章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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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上盖章的具体要求?

现金支票,在正反两面同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和企业法人章(即银行预留印鉴)。转帐支票,在支票正面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和企业法人章。

盖章时要注意:章一定要清晰,不能有确角、毛边等情况,盖章时不要晃动,用力按下后垂直抬起。盖好后不要立即碰触盖章处。

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扩展资料:

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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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票如何盖章

背面盖章是盖在现金支票右边格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四条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三条现金支票与转帐支票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九条支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条支票的付款日期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一条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二条支票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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