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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地理毗连区范围

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这个区域称为毗连区。

毗连区
contiguouszone是指在领海外而又与领海毗连,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个海域。建立毗连区的主张,最早是由法国学者雷诺在1894年提出的。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沿海国可在毗连其领海的毗连区内行使管制权力,毗连区的范围不得延伸到从领海基线起12海里以外。后来《海洋法公约》保留了这项规定,但把其范围改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第33条)。沿海国邻接领海并在领海范围之外设立的一定宽度的专门管辖海域。在毗连区内,沿海国行使有限的专门管辖权,主要是为防止、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犯有海关、财政、和卫生的法律规章的行为而行使必要的管制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国的毗连区宽度自领海基线算起为24海里。毗连区不是领土,对毗连区不享有,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在设立专属经济区后,毗连区首先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那分,但由于可以在毗连区实施上述方面的管制权,毗连区又是就此有别于专属经济区其他部分的特殊区域。关于我国的领海和毗连区,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作出了规定。包括采取直线基线法,12海里领海宽度,12海里毗连区宽度。对于领海和毗连区的制度的内容,该法与《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并在某些方面加以明确和具体化。对于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该法要求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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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可行使哪些主权

内海应该是内水,和领海一样都属于范围内的,沿海国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
许可不得进入沿海国享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
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国防保卫权。
濒临区和专属经济区不属于范围内,沿海国可行使海关、财政、、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其他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大陆架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任何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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