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除害正当防卫,不用负责任吧
小孩不光没有责任,还应当评为为民除害的少年英雄。
人贩子干的都是伤天害理的事,可谓是让人深恶痛绝。他们把本来拥有大好年华的年轻少女,拐卖到深山老林卖给年迈的单身老汉,让她们沦为单身老汉的泄欲玩偶和生育工具,一生一世都受尽折磨,大好前途毁于一旦。
他们把本来沉浸在父母关爱里的年幼孩子,拐卖到异地他乡,运气稍微好点的能被卖给收养的人,运气次点的就给卖到黑作坊做免费童工,运气最差的就给砍断手脚扔到街上乞讨钱财,无论如何都会彻底毁掉一个孩子的一生幸福,彻底毁掉一个家庭。
因此,人贩子的滔天大罪更甚于杀人放火,可谓是人人得而诛之!
人贩子的拐卖人口犯罪,是严重侵犯人身权益的暴力犯罪。因此,当儿童遇上人贩子的拐卖罪行时,当然可以行使正当防卫。另外,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面对拐卖犯罪等严重危及人身权益的暴力犯罪,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即使造成人贩子重伤、死亡的,也不成立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更何况,最近最高检发文明确表示, 未成年人正遭受侵害时,任何人都有权介入。 因此,不光儿童本身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儿童亲属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任何人看到这种情况都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因此,这个问题都不用涉及到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层面了,人贩子被儿童防卫致死,也只是死了活该!
小孩为了能摆脱人贩子的控制,极有可能与人贩子搏斗,这属于正当防卫,至他死亡,不需负法律责任,政府应该鼓励这种行为。
《原创》行如此义举的孩子何责之有?此乃惊天地,泣鬼神的英雄壮举,是为民除害的少年英雄。是可传千古的英雄行为,是值得人人学习的少年英雄。
人贩子罪恶罄竹难书,他们把幼年或少年儿童,拐卖到深山老林,把少女卖给四五十岁,甚至年令还要大的单身老汉,使少女成了他泄欲的玩物和生育工具,毁了女孩一生前程。运气好的卖到城市无儿无女的家庭,运气不好的卖到山村收养之家。更有甚者被卖到黑作坊做免费童工。运气最次的竟然被砍断手脚让孩子沿街乞讨,使孩子成为他讨钱的工具。这些罪恶滔天人贩子,他们毁了孩子的一生,毁了一个家,成了社会永远的痛。
记得在初中学过的一篇古文,文章叫《童区寄传》说少年童区放羊时被两个人贩子抢走,童区凭其智勇杀两人贩,成古英雄,名传千古。小可不仅信笔写道:
古有童区杀人贩,
英雄壮举流千古。
今谁能行童区举,
少年英雄万古流。
农安县高纪元
2021年12月8日
趣多金观点:当我们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捍卫自己的生命权。
对于人贩子,可以说是每个人都对其恨得牙痒痒了,而最近就在网上看到一个关于人贩子的脑洞打开的问题,题目假设是:“如果人贩子在抓小孩的过程中被小孩打死了,那么小孩子要负责任吗?”
我相信,除了一些人贩子以外,大多数人看完这个问题第一反应就是:“这还用说吗,这就是人贩子活该,罪有应得。”但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我们还是要从理性客观的角度去分析一下。
首先,从人贩子的角度来说,人贩子去抢小孩这件事本身就属于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属于对小孩子自身生命安全的一种侵犯,而小孩子以及其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是有权利进行反抗和自我保护的。而对于一个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子来说,能够保护自己已经是不易了,是不能要求其进行什么正当防卫的。
因为从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说,如果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未成年人进行伤害,那么其实是罪加一等的。而未成年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另一种解释就是不会以成年人的法律去要求未成年人。而就这件事来说,就是即使人贩子被小孩子打死了,那么小孩子也不用为此负责。
然后,咱们从现实角度来说,这种人贩子被小孩反杀的情况出现的概率几乎为零。毕竟,一个人贩子如果连一个未成年的小孩子都抵抗不了的话,那他也不会考虑去抓小孩子获取不法收益了。调侃一点来说,如果一个人贩子真的摊上了这种事,那估计将会成为同行的笑柄。
那么,作为小孩子监护人的父母又是否需要为自己孩子的行为负责呢?答案是:不需要。因为,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孩子不受伤害的,并且只有在孩子主动伤害他人,是需要担责的情况下,才会由监护人为孩子买单。而现在的情况是,孩子没有责任,那么自然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也是不用为孩子的行为负责的。
虽然这是一个脑洞问题,但是,还是希望我们能够从中学习到一些理性判断的常识,而不是一味地情绪化判断。
了解更多贷款知识,避开贷款陷阱,欢迎关注:趣多金。让你不再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