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到刑事申诉状,是不是意味着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立案?
这个问题确实不能一概而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也因时因地而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法院所判决的案件存在罪轻罪重、罪与非罪等问题时,可以向判决部门申诉,也可以向公诉部门提起抗诉。
有关部门受理材料后,一般会进行一个形式审查,包括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属于新证据,是否就已经作出答复的内容重复提起申诉,是否符合受理的形式要件等等,这个时间是有一定期限的,一般是七天时间。
如果是形式上存在瑕疵,一般会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然后择日再提交。如果是重复申诉的案件,可能直接就不予受理了,因为有关部门已经就同一问题作出了结论,就不能再重复受理,没有任何意义,也浪费司法资源。如果是可以受理的案件,一般就先收下材料,然后细致审查,后告知已经正式受理。
可见,有关部门受理了申诉材料,并不一定是法律规定的受理,仅仅是材料上的移交,而法律明确的一般要进行正式告知已经受理,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但不能排除一般单位会直接受理,也不走告知的程序,这个还是要根据个案的不同,多和有关部门联系确定。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国家公诉案件,其判决结果都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专门法律监督,所以一般人民检察院不抗诉,是很难申诉成功的。
当事人或者亲属认为判决不公,当然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接到申诉状,视为接到了你的申请,但并不必然意味着已经受理或者立案。
人民法院要按照申诉程序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申诉条件,才能进行受理,这是第一步,就是看你的材料是否齐全,形式要件是否齐全,这些条件具备了,才能进行受理,并予以立案审查。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和完善,直到符合申诉要求条件才能进行受理。
如果经审查认为确实存在实体或者程序问题,有可能影响实体公正,才会进行立案审查,并经过相应的程序,分析判断申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决定是否启动纠错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 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案件的申诉绝非易事,申诉材料的递交既不意味着受理,更不意味着立案,所以需要申诉人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多做功课,唯有符合法定条件了,方能启动受理和立案程序!
另外,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再审的案件,可以视情况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以上系笔者愚见,敬请批评指正!
收申诉状只是说明对你的申诉进行审查,结果有两个,驳回申请或者决定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