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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事业单位工会主席的产生程序是什么?
基层工会主席的产生:《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
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是指基层工会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这种选举方式一般在会员人数比较少的具备条件的基层单位进行。
选举政策
《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均应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会员民主选举方能任职。
第十四条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五条企业工会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可以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进行选举,也可以单独选举。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参加选举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工会主席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或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第三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的合法权益受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工会和组织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利,发挥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事务、管理经济和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第五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工会协助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扶贫帮困,帮助困难职工群体,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第六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技术协作等经济技术创新活动。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七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在开业投产后一年内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企业、事业单位帮助、指导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拖延。
乡镇、城市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社区可以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工会组织。第八条上级工会组织下级工会组织。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双重原则,其中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以产业工会为主;其他产业实行以地方工会为主。第九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将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及其机构随意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第十条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依法建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审查,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实行审查监督。第十二条女职工满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其工作,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必须报经上级工会同意。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缺额时,应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主席按本单位副职配置。
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享有规定的政治、经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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