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体现,严打期間公开是犯罪猖狂,法律观念淡泊。这是普法的一种方式,大中小学,操场全是宣判现场,完毕押负刑场枪决,每间分局公佈栏都有行刑完毕的照片,没有什麼血腥不血腥,十大元帅朱德之孙亦在严打时被枪斃!
以前死刑犯公开处决,现在枪毙死刑犯,为什么不让人们围观了呢?
作为曾经执行过,也围观过行刑现场的人,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首先来讲,以前一般都是公审,所谓的公审就是公开审判,目的是为了普法,然后让大家知道,违法是要付出巨大代价的。虽然审判过程会有很多人围观,但是,并不是代表后续的执行死刑犯也允许大家去公开围观,一般公审之后,都是押送到一个事先选好的地方,然后进行执行。此时,一般来讲,都会维护现场秩序,然后设置两个警戒圈,第一个警戒圈,就是把所有的吃瓜群众拦在外面,这个圈子大概是有上百米的距离,第二个警戒圈,就是在离执行位置很近的距离,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现场突发意外。
不让人围观的原因很简单:首先,就是出于安全考虑。执行的时候,子弹是无法控制的,如果子弹偏离或者射出去以后出现了其他情况,误伤了群众,那么,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其次,是场面太过吓人,有些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人,容易出现惊吓过度的情况。以前就出现过,当地群众找到法院,说自家孩子看过执行以后,吓得几天睡不着觉,最后赔偿了几百块才算完事儿。
为什么现在不经常公审以及大张旗鼓地执行了呢?首先是出自对于死刑犯隐私的考虑。其次,现在很多都采用注射执行,在看守所里面,一辆执行车就可以完成执行过程,也就避免了其他人围观。
最后,生命是宝贵的,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我们应该利用生命做一些有意义、有价值的事情,千万不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哟!
一个国家每个历史的发展阶段,其文明程度不一样! 现在处决死刑犯都是秘密处决,从来是不公开的,因为现在人类文明进化提高了,十分清楚犯罪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法律更从人性化的角度,减少因为围观而带来的血腥与恐惧,国家也出台了以安乐死,来结束罪犯的生命!在此,希望人人遵守法律,不要越红线,更不要越雷池半步!
笔者认为这是司法理念的进步和飞跃,是以人为本思想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和彰显,也是法治建设的必然。
因为从人的角度而言,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超越他人的特权,罪犯也是人,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拥有自己的尊严和情感,即使他是一个死刑犯,很多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仍应该得到保障和维护,任何人或组织不能无视,更不能剥夺。
为适应这一法治思想的转变,关于我国刑法的目的,就从单纯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到增加了“保障人权”的相关内容。需要说明的是这个人权即包括被害人的人权,也包括被告人的人权。在一个法治社会,被告人的权利越是得到有力保障,说明这个社会的人权保障和法治程度越高。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一个罪犯都充分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一个守法公民的权利会实现的更加全面充分,这几乎是毋庸置疑的。
那么什么是犯罪呢?犯罪是触犯刑法,应受刑法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刑法约束和规制的是人的行为,而非专门针对罪犯本身,因为一个罪犯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刑法就达到了它的目的,而不应以剥夺罪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为代价,因为从某种意义而言,任何人都有成为罪犯的可能性,所以法治社会更加注重人权保障,维护人的尊严,捍卫人的基本权利。
题目中,以前的死刑犯游街示众、公开处决,这种情况确实有,而且不在少数,实际上这是典型的侵犯人权,它是重刑主义思想的集中体现,通过在群众面前羞辱死刑犯,震慑其他违法犯罪分子,警示人民群众,从而达到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它隐含的意思就是,如果你们也像死刑犯一样违法犯罪,也按照这种方式对你,让你既失去尊严,又失去生命,一个死刑犯就在众目睽睽之下,让人们像“看戏”一般被执行死刑,不知道死刑犯的心里作何感想,反正笔者认为一个人,即使他是一个死刑犯就这样离开了,显然是颜面尽失,充满遗憾。他完全没有感受到作为万物灵长、宇宙精华的人给他在人世间最后时刻的“尊重”,人是一个感情和理性动物,应该对死刑犯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执行死刑即可,而不能随心所欲更改规则,更不能篡改规则,任意强加给死刑犯额外的不当“负担”,这种“负担”包括人格、尊严、人道等。
纵览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根本没有关于游街示众、围观枪决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所以出现上述情况,完全是因为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社会治安状况不佳,法治思想滞后的情况下,为了强行扭转社会治安状况而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它也许可以在一时起到威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但是治标不治本,因为刑法的根本目的是依靠规则矫治,惩罚是手段,不是目的;而非通过政策任意设置规则之外的蔑视人权的方式方法,去达到自己的目的,反过来说即使这种目的暂时达到了,也无法长久,因为法治之治才是根本,规则是恒久的,而政策是多变的,法律既然公示,就要合符心理预期,而不能随意更改切换。
古代社会,我们会发现关于菜市口刑场的相关记载,统治者通过在人口密集的地方行刑的方式,宣告统治者的意志和威严,疯狂的人群可以向死刑犯吐吐沫、扔菜叶、辱骂甚至殴打,死刑犯根本没有任何人格尊严可言,这是人性的悲哀!
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允许围观枪决,除了围观群众,死刑犯的亲属势必要前往看死刑犯最后一眼,如此死刑犯亲属不仅强忍失去亲人之痛,还要承受他人的指指点点和巨大的心理压力,这对死刑犯及其亲属都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人道精神的,所以我国现在已经没有围观执行死刑的情况了,这是人权意识、法治思想的体现。
另外,为了给死刑犯以“颜面”,减少执行死刑的血腥,我国于2006年左右增加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方式,不仅减轻了死刑犯的痛苦,而且维护了其的尊严,充分展示了国家重视和保障人权的理念。现在执行死刑基本上都是注射了,枪决已经成为例外,更不会有围观,死刑犯可以在“宽松”和“有尊严”的情况下“坦然离去”,充分展示了国家保障人权、依法执行死刑的意志和决心。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也是有尊严的,死刑犯也是人,也应当享有基本的尊严,我国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是“少杀慎杀”已经成为司法政策和实践领域中的通常做法,2014年左右又严令禁止利用死刑犯的器官,都是为了排除可能侵犯死刑犯权利而采取的举措。
社会在发展,法治在进步,死刑犯虽然罪大恶极,但是其的人格尊严应当得到保障,所以现在看不到围观执行死刑的情况了,相信在国家保障人权理念的指引下,我国的法治建设会越来越好,各方面会越来越进步!
70年代至80年代,要开公审大会,在广场上召开大会,法官宣布把死刑犯押上台上,宣布所犯罪行,押赴刑场枪毙,在刑场外,里三层外三层都是人那,罪犯验明证身之后,就地枪决,公开枪决,主要是震慑犯罪,法律的尊严,现在不公开了,时代不一样了,死刑犯都注射药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