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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新是被儿子举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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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首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303刑初425号
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高中 ,萧县鹏程中学董事长、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宿州市萧县,住萧县,因涉嫌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10月2日经蚌埠市监察委员会批准,蚌埠市蚌山区监察委员会对薛某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24日经蚌埠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对薛某决定延长留置三个月;2020年3月18日经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批准,留置期限扣除疫情影响期,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2020年5月22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蚌埠市 蚌山分局执行拘留,2020年6月1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蚌埠市 蚌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乐,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S某某,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523413007668889635,经营场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法定代表人薛某。
诉讼代表人M某某,*,****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大学 ,萧县鹏程中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住萧县。
被告单位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341322551844373B,经营场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法定代表人方某。
诉讼代表人L某某,*,****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 ,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采购员,住萧县。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安徽省高级人民 指定管辖,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C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朱**乐、S某某,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的诉讼代表人M某某、被告单位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L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公诉机关指控,一、行贿罪。
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为让其儿子薛某某顺利当选萧县人大常委,到W某某办公室找其帮忙并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后薛某某顺利当选萧县人大常委。
2、2019年4月,因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进驻安徽,被告人薛某听说有人举报其涉黑涉恶线索,县委书记W某某充当保护伞,遂让W某某帮忙找关系打听消息,于2019年7月的一天,安排驾驶员Z某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100万元。
二、单位行贿罪。
(一)2008年,被告人薛某出资成立萧县鹏程中学,并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萧县鹏程中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薛某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副书记、 、县委书记W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95万元、美元10万元,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萧县县委副书记、宿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W某某人民币6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W某某在浙江省海盐县挂职期间,被告人薛某得知W某某将担任萧县主要 后,为维护与W某某的关系,获得其对萧县鹏程中学的关照,到浙江省海盐县送给W某某人民币10万元、美元10万元。
2、2017年,萧县鹏程中学所属城东校区被萧县人民政府协议收购。2018年,被告人薛某为尽快拿到收购款项,送给W某某人民币40万元,W某某同意帮助并收下该款。
3、2014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每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薛某为谋取或感谢W某某对萧县鹏程中学办学等方面的关照,也为了继续维系关系,被告人薛某均到W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45万元,W某某均收下。
4、被告人薛某为维护与W某某的关系,获取其对萧县鹏程中学的关照,2013年7、8月,在W某某到上海住院期间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在萧县人武部W某某宿舍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5、2013年7月,因萧县鹏程中学校长L某某被其情人故意伤害一事,萧县鹏程中学法定代表人薛某为控制舆情和减少负面影响,找W某某帮忙,于2013年8、9月,被告人薛某在萧县人武部W某某宿舍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
6、2014年初,萧县鹏程中学法定代表人薛某因拨付义务保障金找W某某帮忙,W某某答应并给时任萧县 局 L某某打电话要求关照鹏程中学义保资金。2014年4月,萧县 局将义保资金发放给萧县鹏程中学。2014年5月,被告人薛某在鹏程中学东校区大门口送给W某某人民币10万元。
7、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因萧县鹏程中学在萧县凤北新区选址建设新校区事情,分别找W某某和W某某帮忙。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通过W某某的司机X某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100万元,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再次通过X某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100万元。2016年3、4月,被告人薛某在鹏程中学东校区大门口送给W某某人民币20万元。在W某某和W某某的帮助下,萧县鹏程中学在萧县凤北新区规划一块地理位置优越的土地用于建设新校区。
8、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薛某为感谢W某某在其鹏程中学、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也为了继续和W某某维系关系,安排驾驶员Z某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20万元。
(二)2010年,萧县鹏程中学出资设立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在萧县开发了"衡德?龙庭御景"房地产项目,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薛某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县委书记W某某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萧县县委副书记W某某人民币15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3、4月,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衡德·龙庭御景"住宅楼建成后,萧县供电公司以线路不合格为由,不予验收。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找W某某帮忙,并送给W某某人民币5万元。在W某某的帮助下,"衡德·龙庭御景"住宅楼顺利供电。
2、2017年上半年,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安徽龙山明珠·亿洲城"小区预售许可因规划问题未获批准,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分别找W某某和W某某帮忙,被告人薛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40万元,薛某通过驾驶员Z某某在萧县人武部W某某宿舍送给W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后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顺利办理该项目预售许可证。
3、2017年,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萧县"亿洲城"房地产项目时涉嫌违规开采矿石,萧县国土局对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进而引发行政诉讼。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分别找W某某和W某某帮忙,被告人薛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40万元,通过其驾驶员Z某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50万元。
4、2017年下半年,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拟出资设立宿州艺术中专学校。为获得W某某对此事的关照,被告人薛某给予W某某现金人民币40万元,W某某答应帮助并收下该款。
被告人薛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薛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调查机关查证属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 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为使二被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 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薛某、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薛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被告单位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薛某到案情况说明、萧县 局文件《关于转发市 局《关于对萧县鹏程中学正式建校招生的批复》的通知》、宿州市 局文件《关于对萧县鹏程中学正式建校招生的批复》、萧县鹏程中学文件《萧县鹏程中学凤北新城校区关于办理供地手续的申请》、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章程、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亿洲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宿州艺术中等专业学校申报材料、安徽省监委向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调取特定时间段美元兑人民币最低汇率的材料、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亿洲城11、12、15、16、2、3、4、5号楼、地下商业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书、萧县城乡规划局文件《关于萧县龙山明珠亿洲城2号楼违反萧县批后管理情况的函》、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诉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诉讼的相关资料、学校转制框架协议书、房地产估价报告、薛某某任萧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文件、关于萧县鹏程中学义保经费拨付情况的说明、 电网用电客户送电传票、 电网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单、安徽省庐江县人民 刑事判决书、中共安徽省纪委安徽省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室情况说明、中共合肥市纪委合肥市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说明等书证,证人W某某、W某某、Z某某、X某某、方某、S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薛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薛某及两被告单位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薛某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起行贿应认定为单位行贿。被告人薛某揭发他人犯罪,系重大立功。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当地经济建设贡献较大,建议对被告人薛某从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行贿罪。
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为让其儿子薛某某顺利当选萧县人大常委,到W某某办公室找其帮忙并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后薛某某顺利当选萧县人大常委。
2、2019年4月,因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进驻安徽,被告人薛某听说有人举报其涉黑涉恶线索,县委书记W某某充当保护伞,遂让W某某帮忙找关系打听消息,于2019年7月的一天,安排驾驶员Z某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100万元。
二、单位行贿罪。
(一)2008年,被告人薛某出资成立萧县鹏程中学,并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萧县鹏程中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薛某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副书记、 、县委书记W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95万元、美元10万元,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萧县县委副书记、宿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W某某人民币6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W某某在浙江省海盐县挂职期间,被告人薛某得知W某某将担任萧县主要 后,为维护与W某某的关系,获得其对萧县鹏程中学的关照,到浙江省海盐县送给W某某人民币10万元、美元10万元。
2、2017年,萧县鹏程中学所属城东校区被萧县人民政府协议收购。2018年,被告人薛某为尽快拿到收购款项,送给W某某人民币40万元,W某某同意帮助并收下该款。
3、2014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每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薛某为谋取或感谢W某某对萧县鹏程中学办学等方面的关照,也为了继续维系关系,被告人薛某均到W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45万元,W某某均收下。
4、被告人薛某为维护与W某某的关系,获取其对萧县鹏程中学的关照,2013年7、8月,在W某某到上海住院期间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在萧县人武部W某某宿舍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5、2013年7月,因萧县鹏程中学校长L某某被其情人故意伤害一事,萧县鹏程中学法定代表人薛某为控制舆情和减少负面影响,找W某某帮忙,于2013年8、9月,被告人薛某在萧县人武部W某某宿舍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
6、2014年初,萧县鹏程中学法定代表人薛某因拨付义务保障金找W某某帮忙,W某某答应并给时任萧县 局 L某某打电话要求关照鹏程中学义保资金。2014年4月,萧县 局将义保资金发放给萧县鹏程中学。2014年5月,被告人薛某在鹏程中学东校区大门口送给W某某人民币10万元。
7、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因萧县鹏程中学在萧县凤北新区选址建设新校区事情,分别找W某某和W某某帮忙。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通过W某某的司机X某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100万元,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再次通过X某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100万元。2016年3、4月,被告人薛某在鹏程中学东校区大门口送给W某某人民币20万元。在W某某和W某某的帮助下,萧县鹏程中学在萧县凤北新区规划一块地理位置优越的土地用于建设新校区。
8、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薛某为感谢W某某在其鹏程中学、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也为了继续和W某某维系关系,安排驾驶员Z某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20万元。
(二)2010年,萧县鹏程中学出资设立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在萧县开发了"衡德?龙庭御景"房地产项目,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薛某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县委书记W某某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多次给予时任萧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萧县县委副书记W某某人民币15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3、4月,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衡德·龙庭御景"住宅楼建成后,萧县供电公司以线路不合格为由,不予验收。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找W某某帮忙,并送给W某某人民币5万元。在W某某的帮助下,"衡德·龙庭御景"住宅楼顺利供电。
2、2017年上半年,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安徽龙山明珠·亿洲城"小区预售许可因规划问题未获批准,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分别找W某某和W某某帮忙,被告人薛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40万元,薛某通过驾驶员Z某某在萧县人武部W某某宿舍送给W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后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顺利办理该项目预售许可证。
3、2017年,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萧县"亿洲城"房地产项目时涉嫌违规开采矿石,萧县国土局对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进而引发行政诉讼。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分别找W某某和W某某帮忙,被告人薛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40万元,通过其驾驶员Z某某送给W某某人民币50万元。
4、2017年下半年,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拟出资设立宿州艺术中专学校。为获得W某某对此事的关照,被告人薛某给予W某某现金人民币40万元,W某某答应帮助并收下该款。
被告人薛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薛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调查机关查证属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薛某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单位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薛某到案情况说明、萧县 局文件《关于转发市 局《关于对萧县鹏程中学正式建校招生的批复》的通知》、宿州市 局文件《关于对萧县鹏程中学正式建校招生的批复》、萧县鹏程中学文件《萧县鹏程中学凤北新城校区关于办理供地手续的申请》、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章程、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亿洲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宿州艺术中等专业学校申报材料、安徽省监委向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调取特定时间段美元兑人民币最低汇率的材料、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亿洲城11、12、15、16、2、3、4、5号楼、地下商业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书、萧县城乡规划局文件《关于萧县龙山明珠亿洲城2号楼违反萧县批后管理情况的函》、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诉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诉讼的相关资料、学校转制框架协议书、房地产估价报告、薛某某任萧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文件、关于萧县鹏程中学义保经费拨付情况的说明、 电网用电客户送电传票、 电网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单、安徽省庐江县人民 刑事判决书、中共安徽省纪委安徽省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室情况说明、中共合肥市纪委合肥市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说明、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等书证,证人W某某、W某某、Z某某、X某某、方某、S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薛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 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为使二被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 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薛某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起行贿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经查,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行贿,被告人薛某是为其儿子薛某某顺利当选萧县人大常委而行贿,第二起行贿系被告人薛某听说有人举报其涉黑涉恶线索,让W某某帮忙找关系打听消息,为了其个人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辩护人还认为被告人薛某揭发他人犯罪,系重大立功。经查,被告人薛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故其立功行为不属于重大立功。辩护人还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当地经济建设贡献较大,建议对被告人薛某从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薛某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其犯罪行为对社会有较大的危害性,不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故辩护人以上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薛某一人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薛某、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薛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3年10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单位萧县鹏程中学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已缴纳);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单位萧县衡德置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缴纳)。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 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郭德峰
人民陪审员 王红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柳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 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 规定,给予 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 规定,给予 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 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 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 规定,给予 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 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 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集资参与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 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 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 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 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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