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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民法典印象最深的内容是什么?

1、首提“居住权”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一个叫“居住权”的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居住权这一概念。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二为一。我们对房屋本身享有所有权,对房子之下的土地拥有40年、50年或70年不等的使用权,住宅70年产权到期可自动续期。如今,在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之外,又新设“居住权”,究竟对老百姓会有什么影响呢?
居住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部分弱势群体的权益,也同时满足了一些社会需求。比如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夫妻双方离婚分离家产时,房子归夫妻其中一方所有,但另外一方居无定所时该怎么办呢?现实中常常从民法基本原则出发,判决居无定所的一方仍可住到原来的房子里,直到有别的住所为止,这也是一定程度上居住权的适用。最近几年“以房养老”问题层出不穷。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不到去世,这一权利就一直存在,这样一来便可帮助许多老人免受之苦。现实生活中,如果老人一旦给保姆或亲戚设立“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保姆或亲戚仍享有居住权。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保姆或亲戚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其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当然,保姆或亲戚只能居住,没有资格进行转让买卖,其子女也无法获得继承权。
由此可见,居住权的设立,将会对未来房产价值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房产交易安全也需要引起重视,过去房产交易,只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赁,未来房产交易时,则必须要考虑到居住权是否存在。
2、见义勇为免责
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2006年南京“彭宇案”发生后,“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却一度困扰公众,案件中被告彭宇因为热心帮助了被撞老人,最后反而被要求支付费。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屡次发生,引发热议。《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民法法律制度体系中并没有完整的针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保护的专门规定,而是散见于各个法律制度之中。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申请补偿的方式来实现。例如《民法通则》中关于无因管理、防止侵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规定以及最高法的部分司法解释等等。
此次《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今后不管是救助人,还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更有法律依据了。更好地保护救助人的权利,防止救助人被赖上,通过法律的规定为自愿实施救助的人撑了个腰,给了法律的支持。善意救助的行为得到了鼓励,因此这一条也被称为“好人法”。
3、明确保护个人信息
大数据时代,怎样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是公众面临的重要问题,十九大报告中曾明确提出的“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都离不开个人隐私的保护。201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明确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扩大犯罪主体范围,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应当从重处罚,提升法定刑配置水平。修改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我国一直将个人信息保护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民法典》更是明确了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受保护的权利,要制止任何组织收集、存储、保管个人信息,以及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对违反规定者要进行严格的处罚。在数字化时代,民众有时会面对人肉搜索、短信、电信等挑战,《民法典》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4、“头顶上安全”得到守护
近年来,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伤害的案件屡屡发生,这使“头顶上的安全”成为大家关心的焦点。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一些案件中,因难以确定肇事者,最终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在2000年重庆“烟灰缸案”中,郝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3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由于无法确定烟灰缸是哪一户抛下的,郝某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可能性的22家住户全部起诉至,最终判决每户承担8101.5元。“一人抛物,全楼买单”,过去这样的规定,无辜者实在有些冤枉。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同时要求公安等机关在发生类似案件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律开始实施后,物业要相应的扩大自己的职责范围,更好的为小区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公安机关更是“被点名”要求查清责任人,避免了不作为的情况,相信以后全楼连坐的情况有望避免发生。
5、向霸座者说“不!”
2019年广东省曾出台相关条例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乘客乘坐高铁或火车,强占他人座位究竟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一直受社会关注和争议。
《民法典》此次对乘客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反霸座”条款包含进来。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霸座”行为更多是道德指责,但其实“霸座”行为本身蕴含的多重法律关系。以高铁为例,首先,乘客与铁路公司之间通过购票,订立了客运合同。“对号入座”本应该是履行合同义务。霸座者不按约定乘坐,即违反了合同约定。铁路公司可以“违约”起诉霸座人。此外,霸座者霸占了他人座位,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具体侵犯的是被霸座人的使用权。因为被霸座人付出金钱而不能“落座”。通过《民法典》明确的法律规定,进一步确保出行秩序和公共安全。
6、禁止高利放贷
随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近年来,针对大学生群体的“套路贷”案件频频出现。通过一步步诱骗大学生签下高额利息或是空白借款合同,“套路贷”犯罪团伙总是能成功得手。有时还会发生暴力催收,老百姓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
《民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规制,也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行为予以禁止,代表了对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乱象,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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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亮点解读

路遇他人突发疾病,你敢不敢施以援手?在现场紧急施救过程中,如果对患者造成损害,会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被称为沪版“好人法”的《上海市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记者注意到,《草案》修改稿中明确,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紧急救护予以免责

据了解,鼓励紧急现场救护行为的立法,即通常认为的“好人法”立法,涉及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来确定。“但考虑到紧急现场救护行为是一种人道主义救助,可以为专业人员的后续救治、挽救患者生命和健康赢得宝贵时间。”市人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地方立法应当在全社会鼓励和倡导这一救护行为。

“参阅国内外相关立法,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免责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救护者具有一定急救技能,二是按照相关急救规范施救。”丁伟说,为此立法明确,满足这两个条件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吴凡认为,“目前遇到有急救的情况,老百姓徘徊在救与不救的当口上,此次立法能够明确紧急救护予以免责,非常不容易,也是本次立法当中一个很大的亮点。”

但也有委员表示忧虑,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沈志先说,按照草案规定,就是必须要具有急救技能的市民,并且是按照急救操作规范来实行救护,他的紧急救护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条难以解除愿意做好人的市民的后顾之忧。”沈志先认为,是否改成“市民善意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再加一句“由政府酌情予以补偿”。

交接时间需要论证

不少常委会委员注意到,二审稿删去了“对急危重患者,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一般应当在10分钟内完成交接”的规定。

据丁伟介绍,之前有些委员、部分医护人员和有的单位提出,目前,机构有限的急诊资源与患者日益增长的急诊需求之间矛盾突出,医患关系没有明显改善,10分钟内完成交接这一规定在实践操作中还缺乏相应的实施基础和条件。建议逐步制定和完善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衔接的制度性规范,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该项工作。所以删去了原草案中“对急危重患者,一般应当在10分钟内完成交接”的规定。

可是,这个条款是留是删,引起了会场内委员们的争议。

“10分钟是针对急危重患者的,而不是一般的患者。而且我们这个法条给救护车的布点做了强制的规定,给车辆的配置做了强制的规定,给人员的待遇做了强制的规定,给提升车辆的信息化水平做了强制的规定。也就是说,把方方面面都考虑到了,为什么最后的交接这10分钟又抹去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张辰说。

“大家的分歧主要在于‘10分钟的规定’是否能在实践中做到。”参加审议的市人大代表吴坚认为,这不是讨论10分钟的问题,而是应该讨论多长时间是合理、可操作的问题。“我征求了身边很多老百姓的意见,他们跟我讲一条,中国人有一句话‘人命关天’,‘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吴坚认为,问题的争论焦点不在于10分钟要不要删去,而是要对10分钟的时间进行论证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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