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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药神》:情与法的博弈

《我不是药神》中老奶奶拉着曹斌的手说:“警察同志,我求求你,不要去抓那个药贩子。”那一刻,曹斌的眼神中透露出挣扎之色。作为一名警察,法律的执行者,查处贩卖假药是职责所在,义不容辞。但是,在一个个鲜活的生命面前,他犹豫、纠结,一边是法制的约束,一边是道德的拷问,最终他屈从于内心,艰难的吐出一个字:“放!”

随着售卖假药案件的深入推进,曹斌饱受煎熬。那些在病痛的折磨和生活的重压之下苦苦挣扎,却依然咬牙活下去的患者们,让曹斌深陷情与法的泥淖。于是他选择退出。作为执法者,曹斌是不合格的;作为普通人,他却值得敬佩。

“我犯了法,该怎么判就怎么判。看着这么多病人用不起进口的天价药我很难受。我相信这一切都会改变的,今后会越来越好,希望这一天早一点到来。”这是影片中程勇在法庭上的自白,简短却深刻。触犯法律接受处罚,这是原则。出于同情帮助他人,这是善意。但是,一时的侠义之气只能短暂影响局部,社会的稳定发展依然要靠法制。在规则内释放的善意,才能发挥更持久的光辉。

影片有一个细节,程勇曾问过警察售卖假药被抓几年,警察回答是十到十五年。而结尾宣布审判结果时,程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恰恰彰显了法律的温情。法不容情是为了公平正义,执法必严是法治之准则,执法者不能被情理牵着鼻子走,犯罪者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这才是正义。

于欢辱母事件就是法律与伦理博弈的典型代表。于欢从一审的无期到二审终审的有期五年,体现了法并非不容情,情与法也不是天然的对立。于欢为其行为负责,而法律也给正常的人伦道德留下空间。法律是冰冷的,但法治精神是有温度的,正视人心,珍惜民意,这是法治社会的进步,也是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践。

在这个社会中,在我们的生活里,确实存在着不公、不义等诸多问题,这是客观事实,不容回避。也许我们会时常感慨法律的冷酷无情,感叹天道不公,但是法治信仰必须根植人心,法律才是治疗社会顽疾的特效药。

那么情理何在?在人心,在法治精神。借用《我不是药神》程勇的自白,我相信社会的一切问题都会解决,今后法律会越来越完善,希望这一天早一点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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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药神:程勇救了这么多人的性命,他为什么不是“药神”?

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程勇救了这么多人的性命,他为什么不是“药神”?原因是程勇这么做没有任何的功利性,他只是为了减少生命垂危的病人的痛苦、给许多人有一个求生的机会。

为了减少生命垂危的病人的痛苦

影片中,程勇本不是什么“药神”!他只是以善良之举让生命垂危的人能减轻病魔的摧残。他说过“为了救人命去犯法,有什么错呢”?他看在眼里,想在心上,说在口中。

他确实为救病人犯法了,他卖的仿制药的确是走私的,也的确没进手册,在法律上,这就是假药,而程勇就是犯了销售假药罪和走私罪,这是无可反驳的,这样可以定义他是“坏人”,这是法律所在。

反之,自己垫钱买药再低价卖出,这样看来他是个“好人”,这是人性所在。所以法律和人性我们无法确定哪个重要,只能在其中权衡,我们不能,也不能失去人性。试想,如果这样一个行大善之人被当作罪人,那么我们的法律还有公平正义可言吗?又谈何“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根本价值观呢?虽然从法律上讲程勇是犯了罪,但并不代表程勇就是真正的“坏人”,而是意味着法律不健全。

绝境里爆发强烈的求生欲望,这是本能;向那些陷入病魔手中的患者伸出双手,这是善良。程勇就是善良之人,他就是不忍看着濒临死亡的生命,才违反法律走私贩卖违禁,最终被起诉,这个罪状是不合情的。因此,影片中程勇欣然接受法律审判,而法律顾及了人情,将有期徒刑十五年改成了五年。

程勇这么做只是为了许多人有一个求生的机会

其实,无论是电影里还是电影外,都说明服从命令、遵守法律是没错的,但如果命令是错的、法律不健全,就不一定要执行了。毕竟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

生活中,每个人面临死亡时都只有一个想法:求生。即便有一丝求生的机会摆在面前,没有任何一个人会选择放弃,程勇也是如此。走私与走私二者都触犯了法律,但后者不论是从道德上,还是从情理上说都是为了救命,而且是救他人的命。是造福于患者的“良药”,可如今这一枚“良药”被禁止,且还被扣上“不合法”的帽子,对于没钱买到正版药来延续生命的患者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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