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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帝国主义通过哪些手段掠夺沦陷区?
日本帝国主义在其军事占领区大肆进行野蛮的经济掠夺。一九三八年十一月,日本御前会议制定的《调整日华新关系的方针》,其中关于经济方面的规定有:对于资源的开发利用,在华北、蒙疆地区,以寻求日满缺乏的资源(特别是地下资源)为重点,中国要“提供特殊便利”,在其它地区,关于特定资源的开发,中国也要“提供必要的便利”;对于中国财政经济政策的确定,“日本予以必要的援助”;在贸易方面,“采用妥当的关税制度和海关制度”,使中国对日本的物资供应“趋于便利、合理”;在交通通讯等方面与日本“合作”;在农业方面,中国要“设法栽培日本所需要的原料资源”。这些规定是日寇既定侵华方针之一“经济提携”的具体化。在东北,芦沟桥事变以后,日本建立了满洲重工业开发股份公司,垄断钢铁、轻金属、汽车、飞机、煤炭等的经营。为了战争的需要,制定了两个产业五年计划(一九三七年至一九四六年),疯狂地掠夺东北的资源。在农业方面,大量掠夺粮食,实行百万户农业计划,圈占大量土地。
在关内,日本在沦陷区对金融、工矿业、农业等方面,进行各种形式的掠夺:
在金融方面。日伪先后在华北华中设立银行二十余家。一九三七年九月设察南银行于张家口,十一月扩大改组为蒙疆银行,它是蒙疆地区的中央银行。一九三八年三月在北平设立中国联合准备银行,以后在各处设立分支行三十余处,这是华北“临时政府”的中央银行。一九三九年五月在上海成立华兴商业银行,它是“维新政府”的中央银行。汪伪政权成立后,一九四一年一月在南京成立伪中央储备银行,取华兴而代之。这些银行除经营一般业务以外,都有发行伪钞、代理“国库”等特权。它们控制着各该地区的普通银行和地方银行。一九四○年五月在汉口设立中江实业银行。在广东设立广东省银行。日伪利用这些银行发行的大量伪钞,掠夺物资。日寇还用军用票掠夺中国的物资。
在工矿业方面。“七七”后的第一年内,敌人对沦陷区工矿业的掠夺方式,在华北采用“军管理”,在华中采用“委托经营”(即由被委托的“公司”经营)。但是由于工矿遭到破坏,工人离散,资本缺乏,这种“经营”、“管理”办法归于失败,生产、运输、贸易陷于停顿状态。“以战养战”政策提出后,敌人改用“中日合作”方式。一九三八年设立了华北开发公司和华中振兴公司两个“国策公司”,两个公司之下设立许多分公司,经营华北华中的煤铁等矿产以及盐、电力、交通、通讯等。按形式上的规定,华北开发公司所属各企业,中国投资百分之四十五,日本投资百分之五十五;华中振兴公司所属各企业,中国投资百分之五十一,日本投资百分之四十九。以此引诱中国资本家与日本“合作”,实际上企业经营权全归日本,大部分利润也归日本所有。
到一九四○年三月,随着汪伪政权的建立,日寇采取了更具有欺骗性的办法。敌派遣军总司令声称“将以若干财产交还给合法的原主”。但所“交还”的工厂企业,只限于“军管理”下面的单位,而这些企业的大部分早已并入“国策公司”,余下的已很有限。就是这些余下的企业也不是直接交还原主,而是交给伪政权。由伪政权与原主谈判,在原主“偿还”敌人大笔“修缮费用”后,才能收回。至于由两个“国策公司”经营或日本私人经营的较大的工厂,都不在交还之列。总之,沦陷区的工矿企业完全为敌人所直接掌握和控制。
在农业和农村方面。第一是强占土地。“七七”以后,敌人的中日实业公司没收了军粮城、茶淀两大农场的土地五万六千亩。一九四○年日伪合办的垦殖公司圈占冀东沿海土地七万顷。敌人修筑兵营、仓库、公路、碉堡、封锁沟墙、飞机场等,更是任意侵占土地。日寇向我国所占的土地房屋也是从农民手中夺去的。第二是由地方伪政权征收捐税。第三是强制低价收购农产品。例如,一九三八年西河美国种棉花在天津市场上每担价格为六十五元,而日伪的统一收购价格为三十八元;华北各地粮食收购价格一般只有市场价格的一半。第四是日伪军直接掠夺粮食、耕畜和各种财物。敌人将粮食规定为军用物资,实行“粮食统制”,强行“征购”,实施所谓“配给”,造成普遍的饥馑和死亡。
除上述几方面,青壮年也是敌人掠夺的对象,据不完全统计,从一九三九年到一九四二年六月以前,日本侵略者仅在华北就劫走青壮年六百万人,到东北等地从事苦役劳动。到一九四四年,还有二十二万六千人被抓到日本去当苦工。
日本以战养战是什么
上世纪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当时日本已经是世界一流发达,中国仍然是四分五裂的积贫积弱之国,但也有不少人认为日本国土狭小、资源贫瘠,而中国地大物博,所以日本无力支撑一场长期的对华战争。鉴此,日本人在中国战场上,实行“以战养战”“现地存活”的战略,尽可能减少侵华战争对日本本土的经济消耗。也就是说,日本在中国战场上,拿沦陷区的资源,供养战争的费用。1931年日本占领了东北,1937年全面侵华,在很短的时间内占领了中国东部最繁荣富庶的省市,国民政府被迫迁移到重庆,有效管辖的地方只有西北、西南的一些落后贫穷地区。日本占领中国东部地区后,掠夺东部地区的资源,用于对中国的战争。日本原打算在数月之内,但计划落空后,也认识到战争难以速胜,须作长久打算。日本国民经济从1939年开始下滑,日本国内惊呼“历年所积贮的资源,尤其军需原料已快用尽罄,经常产品,又不够供应需要”。
尤其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与美英中多国作战,财力压力空前增加,单凭日本国内经济力量根本无法支撑长期战争,这种形势更加促使日本“以战养战”指导思想的形成。以战养战,最简单的就是控制沦陷区物资和资源,为战争服务。1937年12月24日,日本内阁会议决定的《处理中国事变纲要》说,对于“旧中国官方机关和土地、建筑物等,全部由我方接收,加以适当利用”。这样,日本人每占领一个地方,就将所有与中国政府有关的资产,一概视作敌产予以查封和冻结,当作战利品没收。
1939年8月,日本正式设立了由日本驻华中军、政、财三方参加的主要由军方控制的“军配组合”,控制华中地区的物资和流通,其分支机构遍布华中十多个城市,涉及行业有棉花、棉纱、棉布、人造丝、毛丝及毛丝制品、工业、染料、纸张、谷肥、砂糖等众多领域,直接控制这些行业的原料和产品。
1940年11月,又成立“输配对被没收的“官产”中尚有生产能力的工厂企业,日军实行“军管理”,对于中国私人企业则暂为“保管”,实际上仍然是“军管理”。所谓“军管理”,要么是日军自行经营,要么是委托给日本会社代为经营。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占领上海租界,不仅没收接管了近百家英商和美商的工厂企业,还宣布华商工厂企业为“敌产”,全部予以接管,实行“军管理”。除了实行“军管理”外,日本还在沦陷区以“委任经营”“中日合办”“租赁”“收买”等形式占有、操纵华商工厂企业。为了更方便地垄断、控制沦陷区的工矿交通等多项产业和公共事业的经营和运作,日本在华设立国策公司,如华北开发会社和华中振兴会社。这两大国策会社隶属于日本“兴亚院”,而“兴亚院”是由首相任总裁、专门负责侵华事务、直接从事经济掠夺的骨干机构,在它们下面又成立了许多深入中国各行各业的子公司。形形的公司、银行和协会,成为密布沦陷区的吸血管,沦陷区源源不断的资源尤其如粮食、煤炭和棉花等战略物资,通过这样的吸血管流入日本人之手。
除了控制物资生产和销售,日军也通过在沦陷区发行公债的办法,筹集战争经费。抗战期间日伪在沦陷区既发行日本公债也发行伪政权公债。“七七事变”后,仅1939年,日军在华北就发行过七、八次“中国事变”公债。在伪蒙疆地区,日军推行“中国事变爱国公债”,发行福利奖券,用日本公债换取蒙疆现钞,再以之收买各种生产资料,购买土地,开办工厂。
日本的一些机构或民间组织、企业也在中国沦陷区发行金融债、企业债,如华北开发株式会社在华北发行华北开发债券,为在华北活动的日本企业提供资金,总共发行日元券55次。抗战期间,日本也在台湾大肆发行国债,为日本的侵华战争筹备军费。日本各银行成为日本公债的吸纳机构,到1945年末,台湾各银行持有的日本国债总额达到8.8亿元,占同期银行资产总额的35%。同样,日伪统治下的满洲伪政权、汪精卫伪政权、蒙疆伪政权也大量发行公债,至日本投降前,伪满、汪伪以及伪蒙疆政权发行的公债超过100种,华北伪政权还发行“华北食粮债券”。据不完全统计,日本在沦陷区发行债券34.4亿元,如果加上战时在台湾的30亿元,则发行量达到60亿元之多。
7这些公债大部分是长期债券,在抗战胜利之前绝大多数未得到兑付。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曾组织专家设立专门机构,对尚未兑付的日伪公债进行调查统计,准备向日本索赔,但最终因国内形势变化,未能实现。日军在伪满洲国、台湾和大陆沦陷区发行的债券,基本上是强制性的。它强迫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如1943年伪满中央银行公布“普通银行资金特定用途制度”,规定私营各银行工企金融合作社等金融机关,须保有相当于存款额30%的公债。它还向社会强行摊派债券,如1942年伪满《资金统制法》规定,买卖3000元以上不动产时,需强制购买相当于贩卖价格一半的公债,政府或机构发放津贴时需附一定数量的公债,后来更规定对职工一律按收入摊派相当比例的公债。
另外,日军强制沦陷区人民将钱存入伪银行,转而购买日伪公债。日伪公债发行还与伪币发行结合起来,通过公债和货币发行两手,隐蔽掠夺沦陷区的民资民财。日伪发行公债的办法,主要是让银行先购买债券,然后银行再用这些债券作为准备金发行纸币,如伪满洲中央银行自1937年宣布日本公债可以充作现金准备金,第二年又规定伪满洲国公债也可以充作准备金,且所占比例逐年提高,到1944年时,允许日本公债可以无限制地充作准备金。日伪可以无限制地发行债券,伪政权的银行因此也可以无限制地向社会发行钞票,其必然结果是通货膨胀,纸币贬值,物价上涨数千倍。
日本侵华之始,发行军票作为军费使用,强制规定与中国货币的比值,强制在黄河以南沦陷区使用。军票既无准备金,又不与日元挂钩,想发行多少就可以发行多少,完全是“空手套白狼”。
1942年日本和汪伪签订中央储备银行与正金银行(日本)往来存款契约(日称为“对存存款”),根据契约日本可以自由调拨汪伪的中储券。这样,汪伪政府就成为日本军费及其他所需资金的承担者,中央储备银行成为日本的提款机。此后汪伪发行的90%中储券被日本正金银行获得,用以支付日本战费及在华日本机构的费用。中储券的发行源源不断,日军从中掠夺的中国人的财富也就源源不断,造成沦陷区严重的通货膨胀。通过这种隐蔽手段,日军于无形之中实现了财富的大转移。对税收的直接劫夺是日本实现“以战养战”战略的又一种做法。1931年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后,就控制了东北的税收。为了给战争提供费用,日本人在东北进行了四次大幅度的战时大增税。
1941年12月第一次增税,增加8个新税目,原计划增收3000万元,由于搜刮苛细,实际增收13.2亿元。当年税收总额达到日本入侵前的11倍。1942年10月第二次大增税,带来1.6亿元的增收,当年税收总额达到日本入侵前的18倍。1943年第三次大增税,主要是提高原有税种的税率,增加了2.46亿元的税收,使当年税收总额达到日本入侵前的24倍。1944年12月第四次大增税,增加了税率,调整了税种,增加了“不动产所得税”,带来4.29亿元的增收,使当年税收总额达到日本入侵前的30倍。
四次战时大增税,使东北的税种由原来二十多种增加到六十多种,税率也大幅度提高,税收总额比增税前增加一倍以上。战时大增税带来的收入,主要用于侵华的战争费用。抗战开始前中国最重要的税收是关税、盐税和统税,这三大税种都集中在东部。中国东部地区沦陷后,关税、盐税和统税都落入日本人之手。1932年3月,伪满洲国成立后,东北海关全部沦于日本人之手。
1937年10月,华北最重要的海关津海关也落入日军手中,收入占所有海关一半的江海关,于1938年沦陷。截至1939年底,全国22处海关被日军占领。1938年5月,日本通过外交谈判,与英国签订了关税协定,从英国手中取得了中国海关及关税控制权。日英协定规定,凡在中国的日本占领区内各口岸海关征收的关税,一律存入位于日本横滨的正金银行。日本占领下各口岸英国汇丰银行的关税项下的所有余额,概交日本正金银行。这样,日本就完全控制了中国的海关和关税收入。
汪伪政权建立后,日军名义上将征税权交由汪伪政权,但实际上仍然由日本人控制。据不完全统计,1938年6月至1939年3月,日本扣留的江海关税收超过1亿元,从抗战爆发到1939年,日军劫夺的关税收入至少有1.5亿元。日军将一些关税收入充作军费,或用作日本特务机关经费,如1939年7月至1940年4月,日本特工组织“梅机关”就先后提取4500万元法币作为活动经费。盐税方面,
1938年3月日本占领华中地区主要产盐区后,立即接收当地盐场和盐务机关,仅1938年年度华中地区征收盐税8520万元,被日军提用5600万元。统税方面,当日军占领一些地区后,尤其占领一些富庶地区、交通比较发达地区或与中国军队交界的地区后,就立即设卡直接征税。日本占领上海后,于1938年4月由日本华中派遣队特务部策划成立了伪上海统税局征收统税。伪维新政府成立后,伪上海统税局改组为苏浙皖税务总局,仍然直接隶属于日本华中派遣军特务部。
在战争早期,中国最重要的税收关、盐、统都被日本人直接拿走。汪伪政府成立后,日本把沦陷区的税收逐渐划归汪伪政府。但是税收归汪伪政权使用后,也有相当大的部分开支用于配合日本人的清乡等行动,以维护日本人统治服务,帮助日本人实现“以战养战”的目的,沦陷区的财政也成为“以战养战”的一部分。
日本在控制、劫夺沦陷区税收的同时,还在察哈尔等地大肆种植,实行专卖,据统计,侵华期间日本通过专卖可能获得折合当时3亿美元的收入。这些收入当然被用于侵华战费。日本到底攫取了沦陷区多少资财用于侵华战费,目前并无详实的统计;日本从沦陷区搜刮的资财占到日本侵华战费的比例是多少,目前也无数量上的精确统计;日伪攫取的有些资财也用于当地经济建设和其他事业,并非全部用于战争,所以,对于日本实行“以战养战”“现地存活”“自给自足”所耗费的中国人资财,目前只有描述性的估计。但无论如何,日本通过攫取中国沦陷区的资源,企图实现侵华战争的“自给自足”及“现地存活”,用中国人的钱财攻打中国人,大大减轻了日本本土的经济压力和资源耗费,也加重了沦陷区人民的苦难,更使英勇抗战的中国军民承受了更大的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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