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网友们,很多人可能对支付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做会计分录和文化事业建设费2023年是否减免了不是很了解,所以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支付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做会计分录和文化事业建设费2023年是否减免了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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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做会计分录?


属于广告、娱乐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销售额的3%计算缴纳事业建设费。支付事业建设费,应怎么做会计分录?
事业建设费会计分录
1、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事业建设费
2、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事业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金,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税费。
事业建设费是什么?
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经济政策,拓展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缴纳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第25号)规定,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事业建设费。
也就是说缴纳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缴费人在1月1日——12月31日,可以享受免征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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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2023年是否减免了

【事业建设费开征的目的和意义】

1997年,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经济政策,拓展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业开征的一种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事业建设。

【事业建设费的性质】

政府性基金类的非税收入

【新一年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一览】

一个变化____

依据《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2021年12月31日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执行到期,不再延续。

三条优惠____

那么2022年事业建设费还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①《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季销售额不超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事业建设费。

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财税[2016]60号)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③《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公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用后的余额;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事业建设费。

2.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事业建设费。

3.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经济政策,拓展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缴纳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分别由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娱乐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事业发展,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五、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事业建设费。

六、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事业建设费。

八、营改增后的事业建设费,由税务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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