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朋友们,很多人可能对四川省“十二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的信息公开指南不是很了解,所以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四川省“十二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的信息公开指南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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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十二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的环境保护
第一节深入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提高资源环境利用效率。完善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以“双超双有”企业为重点,按期对5个重金属重点防控行业、7个产能过剩行业的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以造纸、食品酿造、化工、印染纺织等行业为重点,促进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和园区集中治理,综合推进工业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水污染物减排。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推进生活污染减排。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积极推动农业污染源减排。
以电力、冶金、建材、石化、有色等行业为重点,继续推进二氧化硫减排,大力实施氮氧化物减排。完善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积极推广火电机组低氮燃烧技术,全面建设烟气脱硝设施,提高除尘效率,实现汞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积极推进燃煤炉窑脱硫设施建设,积极开展水泥行业脱硝示范。
第二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城乡统筹、全流域统筹推进供水集中化,优化和合理调整集中式水源保护区,逐步解决开放性水源地给排水交错的问题,对单一水源的城镇,加快推进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到2015年,设市城市及10万人以上重点县城建成较完善的应急水源及配套工程。
实行严格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制度,完善饮用水源地标识标牌。加大水源地生态修复、点面源综合整治力度,实施水源地隔离防护工程,清拆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和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建立饮用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完善水源地应急预案和应急体系,加强汇水区工业污染源和有毒有害物质管控。
加大水源地环境监管,完善水源地水质公告制度,建立全省饮用水源地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城镇集中式水源地年度评估。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实现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全覆盖,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逐步实施综合生物毒性监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内分泌干扰物和湖库型水源地藻毒素监测。
第三节推进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
实施流域分区保护战略,在江河源头、饮用水保护区及其上游禁止发展化工等高风险、高污染产业。岷江中游、沱江全流域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率先实现总量削减,布局排放氨氮的产业需以区域氨氮总量削减为前提。
以金沙江、长江、嘉陵江、涪江、渠江、琼江等出川断面,以及府河、江安河、绵远河、威远河、釜溪河、西充河、体泉河等重度污染小流域为整治重点,加强流域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治理,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以鲁班、升钟、长葫、黑龙滩、紫坪铺水库和邛海为重点,推进湖、库水污染防治。创新流域污染防治机制,实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重点整治流域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枯水期重污染企业停产、限产制度。
加快重点流域沿江乡镇生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积极推进条件成熟的现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增加脱氮除磷处理工艺;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系统改造,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到2015年,续建污水处理厂73座、新建193座,新增处理能力193.33万吨/日,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以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攀枝花市等缺水地区为重点,大力推行污水再生利用,全省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0%以上。
强化工业污染治理,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提高工业企业稳定达标率。全面推动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化工园区“三级风险防范”事故后处置体系有效性评估,着力加强化工园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有序开发水能资源,严格水能开发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条件,提高生态保护和恢复建设标准。建立流域管理机构,实施流域生态调度,完善监控设施,推行水电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以保护珍稀鱼类为目的,加强过鱼设施、增殖放流、替代栖息地等建设,下泄生态流量不得低于多年平均流量的10%。
第四节实施区域大气联防联控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实施“气化全川”和煤炭的清洁化利用。重酸雨区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推进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积极改善工业燃料结构,加快农村清洁能源发展。
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搬迁改造,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金属、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及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加强产业转移环境监管,以区域空气质量整体改善为目标,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控制为重点,初步遏制川南地区酸雨污染恶化的趋势。以细颗粒物、臭氧、挥发性有机物控制为重点,防范成都都市圈大气复合型污染。
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推进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和机动车污染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新车准入,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加速“黄标车”淘汰进程。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大力实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实施多种污染物综合控制。全面加强工业烟粉尘治理,积极推进道路与建筑扬尘整治,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以石化行业为重点,积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加强汞、铅、二口恶英和苯并芘等有毒废气环境管理,充分利用协同效应,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完善环境噪声管理体系,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社会生活、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噪声的监管,建设“宁静城市”、“宁静社区”,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
第五节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继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加大以奖促治力度,以村庄连片整治为抓手,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建设和保护。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重点流域沿江乡镇和人口在3万人以上建制镇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进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生活的收运系统,统筹布局,提高农村生活无害化处理水平。积极推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建设,普及农村户用沼气池,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化肥减量增效、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和农田径流污染防治等工程,大力推进秸秆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节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推进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妥善处置含重金属、含砷废渣和有毒有害废物,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深入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工作,全面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的管理。推动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规范电子废物处置。
加快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村镇和偏远地区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加强废物全过程管理,强化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建立完善的二口恶英污染防治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
以资源化综合利用为重点,抓好煤矸石、粉煤灰、伴生矿、矿山尾矿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积极拓展冶金、电力、轻工、化工行业废渣循环利用途径,推进生态工业园建设。
以县(市、区)和重点乡镇为重点,继续推进生活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完善生活分类收集和运输系统,强化现有处理设施改造,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建设焚烧飞灰、餐厨处理、渗滤液污染控制示范工程。到2015年,新增转运能力4805吨/日,新增生活处理能力12207吨/日、餐厨处理能力1155吨/日,城市生活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第七节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控
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污染物的防控。以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电镀等行业为重点,严格环境准入,加大重金属污染产业淘汰力度和治理力度,强化监管,建立全省重金属企业环境动态管理系统。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鼓励相关涉重企业实施同类整合或园区化集中,推动含重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以7个级、13个省级重点区域为核心,制订重点区域年度实施计划和成效评估,推进污染产业密集、历史遗留问题突出、风险隐患较大的重金属污染区域综合整治。到2015年,级、省级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07年分别降低15%、5%,非重点防控区排放量实现零增长,突发性重金属污染事件得到基本遏制。
第八节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
强化化学品生产准入和行业准入,逐步淘汰有毒、有害化学品。优化调整高风险化学品相关产业(企业)布局,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严格限制在环境敏感地区新增涉及高风险化学品的项目,逐步搬迁、改造、“关停并转”位于环境敏感区内的现有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建立重点区域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机构。加强化学品生产、储运过程的风险监管,减少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的化学品环境风险。严格环境管理,加强化工有毒污染物的污染预防和排放控制。
第九节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深化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的收贮、放射源的安全监管,提高放射性废物收贮、处置能力,开展重点源的监督监测及重要核设施预警监测,建设辐射环境监测数据传输及信息网络;完善全省电磁辐射污染申报登记工作,建立环境管理数据库,规范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着力控制和降低电磁辐射污染。完善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与辐射应急指挥系统,完善应急预案,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开展重点区域放射性现状、典型区域电磁辐射环境背景调查。
专栏5环境保护重点工程(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内容
(一)省环保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情况,单位个人情况简介,办公地址、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人事处负责)
(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由本厅制定或者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政策法规处负责)
(三)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科技标准和产业发展处负责)
(四)环境保护规划、部门财政预算、实施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情况。(规划财务处负责)
(五)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人事处负责)
(六)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包括历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等。(环境监测与调查处负责)
(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负责)
(八)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负责)
(九)污染物排放超过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情况、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污染防治处负责)
(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划定情况,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家园的创建情况,小流域和湖库污染整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情况。(农村环境保护处负责)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处、核与辐射安全处、行政审批处负责)
(十二)排污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环境监察执法总队负责)
(十三)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收费单位负责)
(十四)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环境应急与处负责)
(十五)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政策法规处、环境监察执法总队负责)
(十六)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环境监察执法总队负责)
(十七)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生态小区、绿色学校等创建工作。(自然生态保护处、宣传与对外合作处负责)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按内设机构职责对应负责)
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
(一)环保部门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况;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企业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情况;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控制指标,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三)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
(四)依照有关规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五)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下列奖励: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依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依照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六)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污染物排放超过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三、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主动公开程序
1、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信息拥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真实性审查。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2、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信息拥有单位制作的属于拟公开的文件,在纸质文件印毕后自行公开。
环境质量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经厅审核后,信息拥有单位可自行公开。
3、依照有关规定,除本单位自行公开的信息外,其他收集、制作的政务信息、工作动态信息统一通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政务信息系统报送厅信息公开办。
4、厅信息公开办收到拟公开的信息后应及时编辑、审查,报送厅政务公开小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开;对于公开重大敏感性环境信息,应报请厅长批准后,按照相应的方式公开。
5、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拟公开的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由厅信息公开办统一公开或报送相关部门予以公开。
6、本厅收集的企业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征信由环境监察执法总队按照有关程序审查后可直接对外公开,或报送相关部门公开。
7、厅直属单位办事息由厅直属单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内容和要求,由本单位直接对外公开或报送相关部门予以公开。
8、对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1、省环保部门门户网站(四川环保网);
2、厅办公楼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3、发布会、发布通稿、举行听证会等;
4、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环境信息形成日期根据不同种类政府环境信息制作的方式和表现形式确定。政府环境信息以文件形式表现,一般以厅签署或者加盖公章之日为形成之日;政府环境信息以视听资料表现,一般以视听资料编辑完毕之日为形成之日。
政府环境信息变更是指政府环境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的条件重新作出调整,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同时废止原有规定,发布新的统计数据等。
(四)除本办法规定的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本人、本单位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向省环保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环境信息。
向省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申请表可从省环保部门门户网站下载);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厅信息公开办代为填写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五)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六)厅信息公开办统一受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登记、编号,并出具注明时间、加盖印章的书面凭证。
1、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部门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处室(单位)办理。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办理。
2、承办单位在收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在厅信息公开办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信息公开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复,应送厅信息公开办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或答复。承办单位办理完结后,应向厅信息公开办备案。
4、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七)对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相关承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法申请公开范围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厅信息公开办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3、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4、依法不属于省环保部门公开或者该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承办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如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承办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厅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本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一般不承担为公开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环境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环境信息的义务。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答复公开申请时统一使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小组办公室”专用章。
(九)下列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秘密;
2、涉及商业秘密;
3、涉及个人隐私;
4、可能危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十)依申请提供环境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公开申请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厅信息公开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受理地点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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