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公员不一定。但是、一定是该县的大红人。
县级执法大队大队长既有公务员,也有参公管理人员,更有纯事业性质,不一定是公务员。
一、县级执法大队基本性质
执法大队是县级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代表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专业队伍。由于从事的职责不同、身份不同,县级执法大队大致可区分为三类:
一是警务执法队伍。主要集中在政法口,比如县公安局的交警队、刑警队、巡警队等都是公安局属的执法大队,在职在编人员统一使用人民警察专项编制,即公务员。除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大队,县法院和检察院都内设了法警大队,也是典型的警务执法队伍,大队长无一例外都是公务员。
二是综合执法队伍。2018年机构改革后,各县区对原来的执法队伍进行整合,形成了“五位一体”行政执法格局,即以“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五个部门综合执法队伍为主体,辅以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政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一支执法队伍,承担县城行政执法职责。
这些执法队伍都是各行政机关二层,由于县级行政编制普遍紧缺,而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事执法工作的又必须是公务员或参公人员,因此为了合法化行政执法,绝大多数县级机关的下属执法大队都纳入了参公管理,即人员使用事业编制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公务员同等的晋升和工资待遇。这些执法大队的大队长就不是公务员,但因为是参公性质,某种程度来说也可以将他们视为公务员一员。
三是乡镇综合执法队伍。机构改革后,过去乡镇七站八所的行政执法职责都被整合到乡镇综合执法大队,统一行使执法职责。按理,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和县直机关综合执法大队一样都应该是参公性质,然而由于编制限制,现实中有很多乡镇的综合执法队伍被纳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范畴,目前仍保留纯事业性质。这些执法大队的大队长自然是事业编,因为不能享受公务员待遇,他们也是县级执法大队大队长中最吃亏的一类。
二、县级执法大队大队长级别
理论上,不管县级执法大队大队长的级别是什么,作为县直或者乡镇的内设机构,执法大队的三定应该都是股级,大队长享受县里自定的股长待遇。但是实际上,为了加强执法力量,更好地推动执法工作,很多时候县里会高配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行政规格,后者的行政级别因此区分了层级,有的是正科,有的是副科,也有少数保留股级。
正科级的执法大队大队长一般出现在“局队合一”的综合执法大队,由局长兼任执法大队大队长,局长是正科级领导,兼任大队长自然也是正科。
多数执法大队的大队长是副科,有的由县局副局长兼任,有的直接明确为副科长级,有的定副科级。比如乡镇综合执法大队长,普遍都是定管理八级,即副科级。
股级设置的执法大队大队长基本上都是在一些有执法事项但执法任务不重的单位,比如人社、住建等,其执法大队大队长可能保留股级,部分没有成立执法队的单位直接由科室代行执法职责。
所以分析体制单位或领导的行政级别,切忌将领导个人级别与单位级别划等号,这是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随笔回答:
不一定都是公务员,县级执法大队太多了,其大队看是哪个单位的执法大队长。如公安执法大队、法院执法大队、城管执法大队、环保执法大队等等。但不一定凡是执法大队长都是副科长级别,可能有的只是个股长级别。同时要看是什么编制,如果是事业编制的可能就不是副科长级别了。副科长,这是最低级别的起码官。
应该是公务员,但也有事业编,一般是正股级。
为什么这么说?
首先,因为县一级的执法大队太多,由于部门的不同,大队长的编制也不同。公安局警务监督执法大队,检察院执法局,法院执法局,这种公检法司部门的一般都是公务员。但还有的像环保局环境保护执法大队,人社局劳动监察执法大队,市场管理局执法大队,文化局文化稽查执法大队,农业现在也有农业监察执法大队等等。最为明显的就是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监察管理大队,这些部门执法大队的大队长,有的就是事业编制。
其次,关于这些大队长的级别,主要应该从部门的级别规格去区别。比方说法院,检察院的行政级别高半格,也就是说,检察院,法院是副县处级单位,那执法局局长也就是所说的大队长应该属于内设机构科级岗位。而其他的包括城市管理执法局都属于正科级单位,那他的执法大队长也就是正股级。因为正科单位的副职是副科,也就是我们县级局副局长才是副科,那他所属的执法大队长就是正股级干部。
总之,我认为县级执法大队很多,分别隶属不同的主管部门,其大队长一般说来应该是公务员,但也有事业编制。至于他的级别,主要是看所属部门的行政规格,如果是副县处级部门所属执法大队长,就应该是副科级职务。如果是正科级县级局所属的执法大队长,那一般应该是正股级,你说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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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一般县级执法大队是副科级单位,原则上必须是行政或者参公事业编制,大队长是副科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