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小伙伴们,对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说法_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因此,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说法_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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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

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具体如下:
1、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2、用人单位每周要安排员工休息一天;
3、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4、用人单位应该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休假;
5、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6、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第5点的限制。 一、超过八小时如何计算工资: 1、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 2、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 3、工作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 二、工作超过八小时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 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度,即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超出这个时间且不给加班费就是 的。但是由于生产、工作等需要,用工单位在征得工会同意的前提下须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但是加班也不是无限制的延长工作时间,用工单位要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适当延长一至三小时。 总而言之,劳动者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超出这个时间且不给加班费就是 的。且在 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用人单位应付给加班者三倍加班费。
法律的重要性如下:
1、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个别性指引和规范性指引;
2、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 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实景作用和示范作用;
4、通过法律,人们可以事前预计到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 ,在法律上是有效还是无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等;
5、法律可以通过制裁 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6、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执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为实现阶级统治的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
7、法律的社会作用大致包括两个方面:意识政治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二是社会职能,即履行社会公共事物。
法律的意义如下:
1、法律的秩序意义。法律在构建社会秩序中起着主要作用,法律的形成保证着人类的生存,保证着社会的发展。在现代社会, 意志在秩序形成中具有重大作用,这取决于人对理性能力的确信;
2、法律的自由意义。法律提供给个人选择的机会,法律明确行为模式,让行为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模式。另外,法律将个人自由赋予法律的形式,成为法律权利,使自由得到 强制力的保护。最后,法律通过划定自由的界限,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前提。法律即使限制自由也是为了每个人更好地实现自由;
3、法律的正义意义。正义是法律的理想或价值目标,法律通过分配权利义务,惩罚 犯罪以保障正义,补偿受害者以恢复正义;
4、法律的效率意义。在当代,法律对生活的渗透无所不在,这使得法律的效率意义更加重要。在提倡兼顾平等与效率的同时,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效率的实现;
5、法律的利益意义。法律确认利益,通过平衡冲突进行社会控制,解决社会 ,平息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常态,促进社会发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应当得到充分保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安排,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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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劳动和休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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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作了如下规定:第三十六条 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 保证劳动者 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 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问题,国务院于1995年3月25日修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了如下新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 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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