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的双重标准!真理只有一个,按身份证才是正确的。所谓按档案年龄完全掺杂了人为因素,说不好听点是对一批人的处罚法,而不是去伪存真的法规!也就是说该法规认定造假!
首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是国家政府职能部门。
认定公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各省(区)、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职责与权利范围。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公民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未作废的文件(通知)依法认定。
法律依据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的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这个通知是指导性通知,不是规章,不在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情理工作有关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属于规范文件,不属于清理范围。
命题提出“社保局认定退休年龄只按职工档案,不按户籍档案”,“户籍意为户口本”,那么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时间是根据什么?
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时间是根据户口本和个人出生证明等资料采集信息。
这个通知并没有否定身份证的作用 ,而是采用“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1、当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填写的出生时间一致,可以理解为:按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时间为准!
2、当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填写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按职工档案里最先登记表填写的出生时间为准!
主要是职工档案是原始记录,早于身份证发放,晚于户籍关系即户口本,在居民身份证发发之前户口本管理并不规范,可以通过关系改写出生日期。
特别是“职工档案”需要专门部门专人管理,除组织部门以外,个人是不允许保留或者自行查看个人职工档案的。
职工档案管理是依据原劳动部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行依法管理的。
为了规范各种以虚报信息填写的出生日期,提前退休现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法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强调的是是制止和纠正不规范行为,给出退休年龄认定的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国确定公立纪元。阴历纪元反映在我国“新年”、“正月十五”、“八月十五——中秋节”等。
那么,产生身份证和职工档案填写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
1、出生年月日填写阴历;
2、为了达到招工录取条件,谎报出生日期——在招工前,通过特殊渠道改写户口本出生日期;
3、为了达到征兵条件,谎报出生日期——在征兵前,通过特殊渠道改写户口簿出生日期。
4、为了处对象年龄相仿(七八十年代),通过渠道户口本年龄改小或者改大。
5、单位劳资员笔误,这种情况一般差错的年龄在一岁以内。也是个人的疏忽,没有及时让单位劳资员纠正——这种情况属于特例。谁也无法考证谁的错误。
等等。
也许是人生得到与失去相辅相成。
也许是对于填写职工档案各个时期的登记表填写的出生日期不重视。
原则上,按职工档案里最早登记表填写的时间为准,办理退休手续。
在各地社保局办理职工档案和身份证出生时间不符时,对于二者记载相差3岁以上的案例。为了慎重起见,有的当地社保局会组成社保专家组,对于这样案例采取直接取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查取最早户口本登记表。
查找还有没有在职工档案不存在的最早合法登记表——比如中学生登记表等。
调取当事人兄弟姐妹职工档案,考证兄弟姐妹年龄阶梯段——弟弟不可能比姐姐年龄大等,得出合理结论,复印旁证材料盖章,送主管局长审批,区级报市级审核,批准。
这种特殊案例的处理结果,按实际年龄成功办理退休手续的是极少数——但是,不是没有这种案例。
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为什么这样规定?有人说违反了身份证法,是不合法的,但这个确实不违法。
因为我国的职工档案建立时间比较早,甚至有很多在解放前就参加工作的,那个年代还没有身份证,只能依据档案来认定出生时间,其真实度也大于身份证。
第二,在过去招工时,都是自己填写的招工表,履历表,由于个人原因,故意将年龄做假,谎报年龄,达到招工,参军,入学的目的,现在到了退休年龄,又想改回户口本,身份证上的年龄,这样显然是两头都占便宜,国家出台这个文件,就是为了堵住这个漏洞,你不是改了年龄吗,那么就按你改的年龄办退休,这就是对谎报年龄的一种惩治。体现公平。
国家按档案年龄认定退休年龄,也是仅对审核退休时有效,在其他任何场合都按身份证,户口本来认定。比如按档案年龄审批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仍然按身份证年龄去领取,而不是按档案年龄去领取。
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只是个过渡文件,等到在实得身份证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都退休了,到那个时候,身份证和档案就会一致了,也不会发生身份证和档案不一致的情况,因为现在招工,入学,当兵都以身份证为准。都时候这个文件也会随之作废了。
谢谢邀答!
规范解释,具有合法依据,请您查询有关文件规定政策,退休年龄社保只按职工档案,不按户口档案,社保这样做是否违法,就知道了!因为个人回答不详细,不全面,不理解,往往造成误会!祝您心想事成!吉祥如意!
对于退休年龄的认定问题,其实以前这方面的回答已经很多,并不是只按职工档案,不按户口档案,而是按照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相结合的认定方式,只有当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的时候,才需要按照档案中第一次记载的年龄为准。
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很多人都是一致的,那么为什么少数人会不一致呢?不一致的按照道理应该及时到公安机关去更改,这几年每个单位都在进行档案核查,每次核查时,凡是发现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都要给当事人发放一张档案核查表,要求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我在单位工作时,连续负责了好多年这样的核查工作,但是很多人在签字确认以后,并没有按照要求凭组织部门盖章确认和本人签字的核查表去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的更改。
虽然凭档案核查表去公安部门办理身份证的更改是很容易的事情,但很多人仍然不愿意去更改,这主要现在身份证办理的事项太多,一旦由于身份证的号码是由本人的出生年月来确定的,一旦身份证更改以后,就涉及到要更换身份证和身份证号码的问题,身份号码一旦变化了,后续很多证件都需要更改,这个难度是非常大的,比如现在的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凡是与身份证相关的证件都有可能需要更改,更改起来是非常棘手的,由于一张身份证涉及的事项太多了,所以将错就错已经成了大多数人的想法。
既然档案核查的年龄,也就是档案年龄本人是确认了的,所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档案年龄来办理退休这也就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档案有档案管理法,身份证有身份证法,但是身份证并不是确定自己真实年龄的唯一依据,有时的确是自己的档案年龄是为了得利,有意填错,有时的确是办理身份证时,户口簿信息产生的错误而导致身份证年龄不准确,比如我家孩子由于是10月份出生,如果按照10月份出生,就要晚一年才能上小学,所以大人只要将出生时间更改为6月份出生,这样就可以在不到7岁时上小学,这样的事情只需要在派出所有熟人就能办成,不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
我们在上中学时,或是参军入伍之时,有时可能年龄会差几个月,为了顺利达到目的,所以在填写相关表格时,可以根据需要将自己的年龄填大或是填小,因为那是的户籍资料不完整,也没有实行身份证制度。当然像现在各种制度比较健全,不管你是报考大学也好,参军入伍也好,还是报考公务员也好,身份证是必须的证件,所以今后基本上不会再出现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的情况。
本着不能重复得利的原则,所以对于过去在办理退休时,出现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的,都是档案第一次记载的年龄为准办理退休,即使档案年龄是不真实的,但你已经因为更改档案年龄得了利,为了防止错误得利,重复得利,那么即使是错误的,也只能按照一刀切的办法,统一退休年龄的认定方式,为此原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专门下发了(1999)8号文件,即《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这个规定就是明确划分职工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出生时间的认定,违反这个规定,就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休。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在办理职工退休时,对于出生年龄的认定,都是采取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相结合的办法,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时,按照档案第一次记载的年龄办理退休,为了避免因为串改个人档案或是身份证,这样规定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