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有关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订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等情况下,依法限制部分权利和自由。
特区律政司表示,有关部门的检控人员必定按照《香港国安法》和本地法律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所有检控决定基于可接纳证据和适用法律,案件不会因涉案人士的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处理上有所不同,特区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并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才会提出起诉。特区律政司一直以专业和公正的态度履行宪制职责。《基本法》第63条明确指出,特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香港特区律政司表示,法官处理涉及《香港国安法》的案件时,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独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职务,不受任何干涉。就如何根据《香港国安法》处理被控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人士的保释申请,终审法院2月9日颁发的判案书已订下原则。
《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障被告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事实上,在首宗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违反《香港国安法》规定罪行的案件中,被告一方也同意,即使没有陪审团,被告在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面前仍享有公平审讯。
特区律政司表示,基于回避待决案件的法律原则,任何人都不应评论尚在进行司法程序的案件。
据香港警方此前消息,9月8日,反中乱港组织“支联会”的前“副主席”邹幸彤(Chow Hang-Tung)及该组织其他多名成员被捕。该组织于9月25日宣布解散。而在该组织解散前,正在还押的邹幸彤仍通过社交媒体鼓动成员反对解散议案。
10月12日,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网站消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有关特别机制专家菲奥诺拉·尼伊兰(Fionnuala Ní Aoláin)、克莱芒·尼亚雷索西·武莱(Clément Nyaletsossi Voule)、伊雷内·汗(Irene Khan)、玛丽·劳勒(Mary Lawlor)4人发布联合声明,公然为这些反中乱港分子张目,妄图挑动事端。有关特别机制专家称,对邹幸彤被捕“表示关注”,还妄称中方应“克制”使用《国家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