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由于中国海监组建之初,是依托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而成立的。当初全称为中国海洋环境监视监测船队。其特殊的历史条件和背景造成了中国海监船舶兼有海洋调查与执法的双重功能。船舶在标识、装备配备、实际任务等方面均兼顾维权执法与海洋调查的功能,这给外方指认我海监船为海洋调查船,否定我海洋管理与执法主体能力提供了“依据”,从而降低了执法成效。如,2008年12月8日“中国海监51”船和“中国海监46”船巡航钓鱼岛附属岛屿后,日本媒体报道强调我国海监执法船为“中国海洋调查船”,并声称侵入日本领海开展调查活动。众所周知,海洋调查与公务巡航的法律地位明显不同,其强调我政府公务船为海洋调查船,而正常的巡航执法被说成海洋调查,其目的可想而知。

第四,目前中国海监执法船属于非武装化执法船,但现阶段各国公务执法船有增强武装化的趋势,如韩国海上警察厅、日本海上保安厅等海上执法船舶均装备有大口径、高射速火炮。海上执法船舶武装化一方面是为了应对诸如海上恐怖袭击、海盗等威胁;另一方面随着现代各国对海洋意识的增强,对海洋权益的维护、海洋资源的保护与争夺也越来越激烈,极有可能在争议海区发生海上对峙,如若发生武装冲突,非武装化执法船势必被动挨打。

三、未来海监执法船应向高速化、标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1.海监执法船高速化

新一代轻型海监船应具备30节左右的高航速,以便在突发事件后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控制、处理事态;大、中型执法船最高航速应达到25节左右,在经济航速下应具备至少4500海里的续航能力,具备实现全海域巡航的能力。

2.海监执法船标准化

新一代海监执法船应具备通用化的标准平台,使用相同或相近设计、工艺以及动力,并能根据不同需要进行模块化技术改造,以适应多种需要。尽量实现船舶配件的简单化、通用化,以减少维修、培训的难度和时间。如遇突发情况也可通过船舶之间的相互调配,以保障必要的海上执法力量。大、中型海监船形成系列化、标准化发展的同时,要预留模块升级改造空间。

3.海监执法船专业化

新一代海监执法船应专业化,必须准确把握海洋调查与维权执法的关系,逐步将维权执法与海洋科研调查剥离开,划拨专门的海监船作为“特种”船舶使用,主要从事海洋科研调查,而其他海监船主要执行公务巡航。同时,要明确中国海监执法船的主体地位,以免在今后的维权执法中处于被动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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