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完备的海洋法律法规

  海洋维权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核心就在于依法执法。目前,中国海洋维权执法的依据主要是《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此类法律、法规虽然法律位阶高,但在具体维权执法工作的规范方面却存在着空白点多、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

  特别是海监维权执法已开展十余年,定期维权巡航执法也已开展五年有余,而法律规范的缺失使相关工作的开展至今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海洋维权执法政策性强,尤其需要相关立法进程具有针对性、及时性和前沿性。完善我国海洋法制,推进国家海洋维权工作发展,至少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称

  第一,尽快进一步公布我国领海基线。我国自1996年公布第一批领海基线以来,迄今没有宣布其他领海基线,致使我国管辖海域界线模糊,执法操作困难。为此,应进一步公布领海基线,明确我国管辖范围,以维护领土主权的完整性,保持政治主张和法律主张的一致性。

  第二,以国家整体海洋战略为着眼点,制定综合规范海洋事务的法律,改变目前管理海洋事务的机构众多、职责不明、无法形成合力的弊端。

  第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与制度。在国家海洋维权方面,针对目前日、美两国侵权猖獗和我资源开发受阻的现状,一是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外国军船的内涵外延及其行为性质加以界定,并明确相应对象及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二是根据东海资源开发情况,制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配套法规与实施细则,确立诸如大陆架油气资源开发规则、海洋建筑物设施与结构物安全区域管理办法等制度,并明确外国侵害我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资源开发活动应采取的措施等;三是完善海洋执法制度,制定维权巡航执法条例,明确维权执法主体、职责以及处置措施与权限等内容;四是建立应对海上冲突,包括争议海域引发争端的处置机制。

  设立高层次海洋决策和研究机构

  海洋问题和事务具有其固有的复杂性和综合性,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事关国家整体海洋战略以及据此发展海洋事业的大局。相关高层战略决策设计以及研究机构决策支持的不足,使海洋维权工作的开展难以有效地从海洋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往往陷于被动不利的局面。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应尽快成立国家层面的海洋决策与研究机构。以制定综合规范海洋事务的法律为契机,可以考虑像日本那样,设立由国家领导人任最高领导,由外交、国防、国土资源等相关部委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国家海洋事务综合决策机构,全面负责国家海洋战略的制订与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海洋事务。在国家海洋权益维护方面,该决策机构负责整体海洋维权战略决策的制订与监督实施,进行涉海部门之间的整合与管理,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