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根据《旧金山和约》接管琉球的美军司令部所颁布的有关琉球领域第68号指令,将琉球境界划定为包括从北纬24度至28度,东经122度至133度之内的所有岛屿,而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及其周边五个小岛礁正好在其内。这一指令就是日本政府声称钓鱼岛列屿为其固有领土的所谓国际法依据,同时也是中日钓鱼岛列屿之争的症结所在。

    然而,美国依据群岛基线划界法,即先划定经纬度,后用几何直线切割,使界线与地图经纬线吻合之确定琉球境界的方法,违反了群岛基线划界的限制条件——群岛基线内的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的条件。而钓鱼岛列屿并不具备上述条件,钓鱼岛列屿与琉球列岛在地理上根本就不是统一的;钓鱼岛列屿与琉球列岛从来没有实现过政治上的完整。钓鱼岛列屿从来就不属旧琉球王朝势力所及范围,其管治的36岛从未包括钓鱼岛列屿。

    相反,有大量历史文献证明,钓鱼岛列屿属于中国明清王朝有效管治的范围,根本不是无主地。可见,美国单方面划定的琉球境界不符合国际法制度,也违反四国一致决定日本领土的规定。美国有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日本收回的责任。

    一直以来,日本借重美国,包括美国偏袒日本的做法,否认在钓鱼岛列屿问题上存在争议,并拒绝与中国谈判的做法,是造成钓鱼岛问题久拖不决的要因。那么钓鱼岛问题是否存在争议呢?可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考察。

    第一,何谓国际法上的“争议”。从常设国际法院1924年5月13日审理马弗罗马提斯和耶路撒冷工程特许案(Mavromamat Palestine Concessions)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所谓的争端是指两个当事人(或国家)之间在法律或事实上的某一方面存有分歧,或在法律观点或利益上发生冲突。对照此观点,中日钓鱼岛问题是存在争端的。

    第二,中日是否存在“搁置争议”的共识?尽管“搁置争议”内容,并没有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等文件中显现,但1978年10月25日邓小平在日本记者俱乐部上的回答,表明两国在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中,存在约定不涉及钓鱼岛问题的事实。换言之,中日两国领导人同意就钓鱼岛问题予以搁置。否则的话,针对邓小平在记者招待会上的回答,日本政府可作出不同的回答,而他们并未发表不同的意见,也没有提出反对的意见,这表明对于“搁置争议”日本政府是默认的。此后,日本政府也是以此“搁置争议”方针处理钓鱼岛问题的。自2009年民主党夺取政权后,改变了中日政府间的默契,力图以政治主导处理各种问题,从而在2010年9月7日的冲撞事件中采取了试图利用国内法处理钓鱼岛事件的立场,日本政府的强硬态度,引发了中日外交关系的严重对立和分歧。此后,针对钓鱼岛问题的分歧日益明显化,并加强了对其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