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据@北京朝阳法院 消息,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该消息发布后,迅速引起公众关注,直接登上微博热搜榜首。不过,也有部分网友对判决内容产生了疑问:既被判处有期徒刑,又被附加驱逐出境,是要去国外执行吗?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为何加在一起只有有期徒刑13年?

事实上,对于这些问题,我国法律早有明确规定。

问题一:有期徒刑+驱逐出境,如何执行?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是主刑,驱逐出境则是专门针对犯罪的外国人所适用的附加刑,二者并行不悖,先在中国执行完有期徒刑,再执行驱逐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于199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中,也有关于如何对外国人执行驱逐出境的具体规定。

若是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和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应在有期徒刑刑期届满的1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将该犯的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然后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驱逐出境,并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在执行前向其宣布不准入境年限。

同时,对这类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应当由原羁押监狱的管教干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共同押送,押送途中确有必要时,可以使用手铐。

总得来说,若是外国人在华犯罪被附加驱逐出境,出境前该服的刑总是逃不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