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吴亦凡的行为属于刑法中“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情况,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刑法规定,因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这足以表明,即便吴亦凡在服刑期间真诚悔罪、表现良好,也失去了假释的机会,无法被附条件提前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当然,我国司法适用“两审终审制度”,对吴亦凡的一审判决并不会马上发生法律效力,还需要看该案是否会启动二审程序以及二审裁判如何。

即便该案最终处理结果尚未完全敲定,但正如@中国新闻网 评价的那样,对吴亦凡的判决,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星途过于顺遂的他,在粉丝的控评、资本的吹捧下迷失自我,丧失道德底线,自认有资源、有流量、有人脉,以至于接连触犯法律。

可以看到,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那天起,吴亦凡所谓的名利就化为泡影,强奸、聚众淫乱……这些罪名叠加到一起,可以说是劣迹斑斑,声名狼藉。

从“顶流”到阶下囚,吴亦凡引发了大众对文娱行业的深思。明明遵纪守法是做人的最低底线,却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竟然成为对“流量”们的高标准高要求。

学艺先学德,做戏先做人。在高收入、无数的掌声与鲜花背后,“流量”们更应以身作则,只有发自内心敬畏法律,敬畏工作,敬畏观众,演艺事业才能一帆风顺。

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必将换来惨痛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