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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2012年冬季征兵开始 国防部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4)

中国新闻网 2012-11-01 09:16:32

问:从大学生士兵中选取士官有何政策规定?

答:军队十分重视大学生士兵的培养使用,优先从大学生士兵中选取士官,主要政策有:(1)对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士兵,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可优先选取士官;(2)对担任专业技术复杂岗位、胜任本职的大学生士兵,本人自愿继续服现役且符合岗位编制要求的,原则上保留至服现役满中级士官规定的服役年限;(3)对确定为士官培养对象的大学生士兵,优先安排参加与任职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优先安排担任基层分队长、班长、副班长;(4)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大学毕业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5)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考入士官学校后,可参加高技能人才培养班,修满规定课程和学分的,发给职业技术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后原则上服役至四级军士长,获得技师资格的,优先选取为高级士官。

问:大学生入伍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含翌年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实行代偿;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参军到部队的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含翌年毕业生),不享受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政策。

问:大学生入伍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如何计算?

答: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不论服役时间长短,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一次性给予补偿代偿。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其以前专科、本科学习时间不计算在内。

问:大学生入伍办理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经费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入伍后,申请办理学费补偿代偿有以下步骤:第一步,大学生在参加网上报名时下载打印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第二步,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大学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加盖公章,提交给批准入伍地的县级征兵办公室;第三步,县级征兵办公室批准大学生入伍后,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核和确认,由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材料交其就读学校;第四步,高校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第五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最终名单及具体金额,将经费拨付给学校,由学校向学生补偿学费、偿还助学贷款或资助学费。

问: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毕业生已获补偿、代偿的经费要被收回吗?

答: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被部队退回的,取消其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已获补偿或代偿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征兵办公室收回,并逐级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问: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其户口档案存放在哪里,如何迁转?

答:高校毕业生在5至6月份参加预征,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合格,填写《应征男青年网上报名登记表》,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可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批准入伍后,其学籍档案放入新兵档案。

高校毕业生服役期满择业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问:没有参加网上预征报名的高校毕业生是否还可以应征入伍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答:对离校前末参加网上预征报名的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武装部报名应征,经初审初检合格者补办网上预征手续后,参加县(市、区)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批准入伍后仍可享受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各项优惠政策。

问:对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国防法》、《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全国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规定。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问: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征兵政策法规有什么样的处罚措施?

答:根据《刑法》、《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在征兵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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