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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菲将南海提交仲裁受批评 违背国际法之举是徒劳(3)

人民日报 2014-04-01 20:31:37

公约,北子岛,中业岛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新军副教授指出,从法律程序上看,菲方举动在一般国际法和《公约》的争端解决程序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首先,岛屿主权问题和《公约》解释适用无关,缔约国不应在《公约》程序中提交。其次,《公约》第298条赋予缔约国权利,可以通过声明将海洋划界等争端排除出《公约》下的司法程序。依据《公约》的上述规定,中国政府已于2006年做出了排除该类争端的声明。在此情况下,作为《公约》缔约国,菲律宾应当受到该条款的约束,不能单方提交。菲律宾的诉讼之举意在对南海争端的本质进行歪曲、包装,进而在国际舞台骗取同情分。然而,从现实角度来看,只有心平气和的双边谈判和协商才是解决相关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议的有效方式,无谓的挑衅之举只会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

清华大学教授贾兵兵称,在国际司法或仲裁程序中,司法或仲裁机构需要考虑案件的可受理性。菲方的仲裁请求就面临着这类因素的困扰。《公约》第281条第1款规定,争端双方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双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强制仲裁程序。此次菲方提起的仲裁请求显然不符合上述条件,因而仲裁庭不具管辖权。首先,本案中存在中菲双方之间的“协议”,其内容是:涉及南海中领土主权和海域管辖权的争端,双方使用协商和谈判的方式来解决。这一协议的主要证据是,2002年中国与东盟十国所签订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第4条;2004年中菲两国元首发表的《联合新闻公报》和2011年两国元首《联合声明》。其次,与菲方说法相左,中菲双方就菲所提仲裁诉求事项的谈判从未开始,中方其间几次邀请菲方就海上问题建立磋商机制都遭到对方漠视。在这里,菲律宾玩弄了偷梁换柱的伎俩。最后,《宣言》第4条没有任何允许争端各方接受其他解决方法的明示或暗示,实际上排除了其他解决方法存在的可能。综合上述因素来看,“菲方诉求”无法满足第281条第1款的规定,因而仲裁庭无法在本案中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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