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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日本盘算解禁集体自卫权从而干预国际军事事务(2)

解放军报 2014-07-11 07: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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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宪章》是在同盟国对日战争犹在惨烈进行、但已胜利在望的1945年6月26日签署的。防止法西斯势力东山再起,是同盟国创建联合国的主要动因之一,宪章中规定“集体自卫权”的目的就是防范二战“敌国”重新发动侵略的可能性,日本正是“集体自卫权”初衷所防范的国家之一。

  二战后,《联合国宪章》中集体自卫权的相关规定成为美国和苏联分别组建北约和华约两大组织的法律基础,集体对外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视为合法。“9·11”后,北约发动了讨伐塔利班的阿富汗战争。这是北约自1949年成立以来首次使用集体自卫权。今天,如果仔细分析日本急于行使的所谓“集体自卫权”,其直接目标是要为美军行动充当一翼,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宪章》中的“集体自卫权”精神简直是南辕北辙。

  “摆脱战后体制”是终极动因

  日本战败后,通过了以美军占领当局草案为蓝本的新《日本国宪法》,其第九条规定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和平宪法”的称谓由此而来。

  战后日本安全战略基于两个前提:一是事实上接受反法西斯同盟的安排,二是被置于内外舆论监督之下。在“和平宪法”制定前后,时任日本首相的吉田茂把宪法第九条解释为日本连“自卫权”也已放弃。他指出,当年的军事扩张正是在“自卫权”的名目下进行的。随着冷战开始以及美国对日政策由惩处转向扶植,吉田茂后来改口为日本只放弃了对外战争权,而没有放弃“自卫权”。基于这一解释,战后日本形成了“专守防卫”方针。该方针的具体体现,就是“不行使集体自卫权”和“不向海外派兵”。作为日本的单独占领者,美国选择了在自己可控范围内让日本充当其马前卒的战略。曾深受日本侵略之害的东亚各国,则一直对日本军事力量的死灰复燃异常敏感,对有朝一日日本在亚洲重新用兵的可能性极端警惕。对于日本决策层而言,“专守防卫”方针起到了优先发展经济、维护对美关系、缓解邻国疑虑这三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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