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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我军工企业工程师离职带走大量机密 判刑7年(3)

金羊网-新快报 2016-04-15 09:30:02

  对沈某某判决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工企业原副总工

  离职带走大量机密未导致泄密亦获刑7年

  傅某是某军工企业原副总工程师,在与同单位工作的妻子一起弃职离岗时,擅自带走50多张计算机软盘、一块大容量硬盘和大量设计草稿、记录、图纸,涉及军事机密项目30余项。在法庭上,傅某夫妇以“没有造成什么后果”自辩。但检方则严正指出:“泄密是一种行为犯罪,不是结果犯罪。只要当事人客观上具备了泄露国家秘密的条件,有了泄露国家机密的可能,就能定罪量刑。”傅某夫妇因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

  对傅某夫妇的判决,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涉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

  一网店老板被公诉

  曹某是一家网店的小老板,其在网店公然出售卫星数据接收卡、无线摄像笔等数十种专用间谍器材,并沿街兜售实时视频无线监控器、GPS跟踪定位器、钥匙扣密拍器等专用间谍器材,被我国家安全机关缉捕归案,由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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