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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我军工企业工程师离职带走大量机密 判刑7年(4)

金羊网-新快报 2016-04-15 09:30:02

  对曹某提起公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二条:“对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不小心被骗当间谍自首能获宽大处理

  廖某某,男,汉族,1991年3月生,中专毕业。2014年11月,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嫌疑人“Janny”通过求职QQ群与廖某某搭讪并加为“好友”,称可以介绍工作,主要是拍摄湛江军港停泊的军舰舷号,并称无需办理入职手续,只需网上联系。廖某某按对方指令到湛江军港附近拍摄并报送了相关照片,获利1000元。

  2014年11月7日,廖某某在看到反间谍工作的相关报道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主动拨打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报警电话,向国家安全机关自首。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后,廖某某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有立功表现,受到我国家安全机关的嘉奖。

  对于廖某某免追刑责,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境外收到胁迫或者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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