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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印度竟有专门针对中巴两国的“敌国财产法”

环球时报 2017-08-22 00:33:04

  印度竟有针对中巴的“敌国财产法”

  林民旺

  近些年来,前往印度的中国公司与公民越来越多,中国对印投资也越来越大。然而,几乎所有中国投资者及公民可能都不知道,印度国内有一部专门针对中国与巴基斯坦公民与公司的法案,叫“敌国财产法”。

  该法源于二战,当时印度尚未独立,作为其殖民者的英国与其他同盟国达成协议,要求对德、意、日“轴心国”在同盟国内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没收,以打击和削弱法西斯势力。二战结束后,1947年印度与巴基斯坦同时从英国殖民统治中独立,双方还发生了第一次克什米尔战争。随后,两国政府均决定将在本国境内收缴“逃往”对方国家公民的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于是,印度开始酝酿制定“敌国财产法”。

  1962年中印爆发边界冲突。印方在无法律支持的背景下,仅依据“印度国防规定”这一行政命令,便将在印中国公司与公民的财产全部没收,交由所谓“印度敌国财产监管局”(CEPI)保管。失去财产的中国公民或被印度政府抓起来或被迫移民他国,失去财产的中国公司则被迫撤离。

  1965年和1971年,印巴又相继爆发两次战争,大量穆斯林从印度迁至巴基斯坦,其中包括很多跨宗教家庭。根据当时规定,逃往巴国的原印度公民名下财产被没收,即使其印度教的家庭成员也不得继承所有权。也就是说,该规定凌驾于印度《继承法》。仅这一不合理规定,便在全印境内引发大量司法纠纷和诉讼案件。第二次克什米尔战争后,为了解决印巴间一系列问题,两国于1966年1月在塔什干举行专门会议并发表《塔什干宣言》,提出“两国将进一步商讨如何返还与战争相关、被对方没收的财产事宜”。但因会后两国关系未见根本好转,双方没能继续就上述事宜展开谈判。

  在此背景下,印度政府于1968年8月20日出台“敌国财产法令”,核心内容是搜查在印境内的中国与巴基斯坦公民与公司财产。此后,1977年、2010年、2016年,印政府分别对该法令进行修改与完善,包括对“敌国财产”进行重新界定、强化CEPI处置没收财产时的核心与权威地位、规范没收程序、增加CEPI机构与人员配置、明确“继承法不适用该法令”“民事法院无权受理相关纠纷”等内容,目的一是继续收缴“中巴公民与公司”财产,二是为未来一旦与中巴“有事”,可以依据该法采取行动。

  根据该法令文件,迄今共有价值超10万亿卢比(约合1万亿人民币)的9280件巴基斯坦公民的不动产、266个上市公司价值约2600亿卢比(约合260亿人民币)的动产等被没收。而中国公民被没收的房产共计149套,主要分布在西孟加拉邦、阿萨姆邦等8个邦。半个多世纪以来,尽管中巴两国公民和公司通过各种司法与行政渠道,要求印政府返还有关财产,但印方从未向当事人返还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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