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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南京拟立法明确三种"精日"行为 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观察者网 2018-08-28 15:32:32

  据现代快报8月28日报道,不时出现的 “ 精日 ” 行为一再挑战民族底线,引发公众的强烈愤慨,多方呼吁严惩 “ 精日 ” 分子。对此,南京拟立法明确 “ 精日 ” 行为的法律责任,为 “ 精日 ” 行为划出 “ 法律红线 ”。8月28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开幕,《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简称 “ 草案 ”)提请审议。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草案中列举了三种典型的 “ 精日 ” 行为,明确 “ 精日 ” 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三种典型 “ 精日 ” 行为将被追责

  斗鱼女主播在直播中调侃 “ 南京大屠杀 ”;“ 精日 ” 网友口出狂言称 “ 安倍是我爹 ”;两男子身穿日本军服在抗战遗址拍照 …… 时不时出现的 “ 精日 ” 言论、行为,极大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和民族尊严,引发公众的强烈愤慨。现代快报也一直在追踪报道。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拟对 “ 精日 ” 行为划定 “ 法律红线 ”,明确法律责任。其中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列举了三种典型的 “ 精日 ” 行为: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和在抗日战争中殉国的英雄烈士,编造、传播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等地使用二战时期日本军服、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

  不仅如此,草案还配套相关的罚则。若违反上述条例,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近亲属、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江苏团曾提交议案,呼吁严惩 “ 精日 ” 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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