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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这句话的理解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这句话的理解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 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作为既定政策目标由来已久,早就在立法层面获得了确认。《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 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然而现实中,各地的落实情况层次不齐。

为此破局,教育部再次划出“今年底”作为最后时限,并强调将进行专项检查督查,其决心之大、意志之坚决,可见一斑。尊师重教,“保障”先行,这合乎逻辑和道义。

事实上,从社会分工、职能定位上说,教师和公务员都属于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职人员,两者的工资待遇理当一致。这种“一致”,既包括绝对数额的一致,也应该包括计酬方式、薪资体系的一致。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前者在体制内就资源分配拥有较多话语权,而后者更多是“结果的被动接受者”。也因此,两者的“薪酬锚定”一直阻碍重重。

教师工资改革

教师薪酬制度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结构体系中的一部分从制度变革看,教师薪酬制度只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结构体系中的一部分,教育部不可能单独就教师是否涨薪作出规定,人社部也不可能专门为教师涨薪作出单独变革。

总的看,对教师是否涨薪的问题,我们应当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的总趋势来看,要看得复杂一些才更符合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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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待遇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文件

《教师待遇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文件》规定,中小学在编教师薪酬总额应不低于公务员同级别工资总额,幼儿园在编教师薪酬总额应不低于公务员同级别工资总额的70%。
《教师待遇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文件》是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和 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文件,旨在规范教师薪酬水平。文件规定了中小学在编教师薪酬总额应不低于公务员同级别工资总额,幼儿园在编教师薪酬总额应不低于公务员同级别工资总额的70%。同时,还规定了教师绩效工资与公务员绩效工资相当,且不得设置教师类津贴。此外,文件还规定了教师各类补贴标准,包括地区性补贴、特殊津贴、工作性补贴等。其中,地区性补贴是指针对不同城乡、省区市的差异而设置的补贴,特殊津贴是指在特殊环境或有特殊需求的教师所得到的津贴,工作性补贴是指因岗位需要而设立的补贴。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规定的薪酬水平仅为最低保障标准,并不意味着所有教师都能达到这个标准。各地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地经济情况和教育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教师薪酬水平。
除了薪酬水平,教师还享有哪些待遇? 教师还享有其他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补贴、节假日福利等。此外,教师职业稳定性较高且享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社会尊重度,是一份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职业。
《教师待遇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文件》作为规范教师薪酬水平的标准文件,为教师的收入保障提供了基本保障。同时,教师还享有其他福利待遇,教师职业也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威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工资实行统一管理,教师工资应当与当地公务员同级别人员工资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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