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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贸总协定为什么要依靠各国承诺

服务贸易的产生几乎是与货物贸易同时起步的,但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服务贸易作为货物贸易的辅助项目,没有能够形成一个独立的商业领域。直到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服务贸易日益展露头角,在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已不再是货物贸易的被动服务者,成为与其并重的国际贸易的不可或缺的部分。随着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多边贸易的谈判重点也正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关贸总协定从二战后产生,在所进行的几轮多边贸易谈判中,货物贸易的大部分市场已经基本开放,剩下的领域各国在短期内很难取得进展,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才刚刚开始,有着广阔的开放领域。因此,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成为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议题。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和谈判过程

1.《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

(1)发达 积极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在经历1979-1982年经济危机后,美国经济增长缓慢,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赤字日增,而在服务贸易领域却占据明显优势,连年顺差。以1984年为例,美国的商品贸易有1140亿美元的逆差,而服务贸易却有140亿美元的顺差。作为世界最大的服务贸易出口国,美国急切地希望打开其他 的服务贸易市场,通过大量的服务贸易出口来弥补贸易逆差,推动经济增长;而各国对服务贸易的不同程度的限制,成为美国利益最大化的障碍。因此,美国积极倡导实行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

早在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政府根据《1974年贸易法》的授权,试图把服务贸易作为该回合谈判的议题之一,因为当时有更加迫切的问题需要解决,美国没有提出服务贸易的减让谈判,但在东京回合中所达成的海关估价、政府采购协议中写入了一些服务贸易的内容。美国国会在《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中授权政府就服务贸易等进行谈判,并授权对不在这些问题上妥协的 进行报复。发展中 和一些发达 美国的提议,欧盟起初对美国的提议持疑虑,但经过调查发现欧共体的服务贸易出口量要高于美国,转而坚决地支持美国。日本虽然是服务贸易的最大进口国,呈逆差形势,但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呈现顺差,加之为调和与美国之间日益尖锐的贸易摩擦,也始终支持美国。

(2)发展中 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由坚决 到逐步接受。当美国开始提出服务贸易问题时,绝大多数发展中 都坚决反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理由为:①服务业中的许多部门,如银行、保险、证券、通讯、信息、咨询、专业服务(如法律、会计等),都是一些资本--知识密集型行业,在发展中 这些行业是很薄弱的,不具备竞争优势;②发展中 的服务部门尚未成熟,经不起发达 激烈竞争的冲击,过早地实行服务贸易自由化会挤垮这些尚处于幼稚阶段的民族服务业,因此,在这些行业获得竞争力以前,不会实施开放;③有些服务行业还涉及 、机密和安全。随着发达 在服务贸易谈判问题上的认识逐步统一,发展中 坚决 的立场有所改变。首先,一些新兴的发展中 和地区某些服务业已取得相当的优势,如韩国的建筑工程承包就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新加坡的航空运输业在资本、成本和服务质量上也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些 希望通过谈判扩大本国优势服务的出口。其次,大部分发展中 一方面迫于来自发达 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认识到如果不积极地参与服务贸易的谈判,将会形成由发达 制定服务贸易的规则,而自己只能成为被动的接受者,其利益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害。因此,许多发展中 也先后表示愿意参加服务贸易谈判。

1986年9月,埃斯特角部长宣言中将服务贸易作为三项新议题之一列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议程,拉开了服务贸易首次多边谈判的序幕。(3)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6年10月27日正式开始到1988年12月中期审议前为止。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贸易定义;适用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规则;服务贸易协定的范围;现行国际规则、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壁垒等。这一阶段各国的分歧很大,主要集中在对国际服务贸易如何界定问题上,发展中 要求对国际服务贸易做比较狭窄的定义,将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和诸如金融、保险、咨询、法律规范服务等不必跨越国境的交易排除在外面,而美国等发达 主张较为广泛的定义,将所有涉及不同国民或国土的服务贸易归为国际服务贸易一类。多边谈判最终基本采取了欧共体的折衷意见,即不预先确定谈判的范围,根据谈判需要对国际服务贸易采取不同定义。

第二阶段从中期审议至1990年6月为止。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中期审议会上,谈判的重点集中在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 更多参与、保障条款和例外等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此后的工作主要集中于通讯、建筑、交通运输、旅游、金融和专业服务各具体部门的谈判。与此同时,各国代表同意采纳一套服务贸易的准则,以消除服务贸易中的诸多障碍。各国分别提出自己的方案,阐述了各自的立场和观点,其中1990年5月4日,中国、印度、喀麦隆、埃及、肯尼亚、尼日利亚和坦桑尼亚几个亚非 向服务贸易谈判组联合提交了"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原则与规则"提案,对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 更多参与等一般义务及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特定义务作了区分。后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文本结构采纳了"亚非提案"的主张,并承认成员方发展水平的差异,对发展中 作出了很多保留和例外,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 的利益和要求。

第三阶段从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这一阶段由《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容的基本明朗到最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1990年12月的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服务贸易谈判组修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多边框架协议草案"文本,其中包含海运、内陆水运、公路运输、空运、基础电信、通讯、劳动力流动、视听、广播、录音、 等部门的草案附件,但由于美国与欧共体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的重大分歧而没有能够最终结束谈判。经过进一步谈判,在1991年底形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该草案包括6个部分35个条款和5个附件,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 更多参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争端解决等重要条款,基本上确定了协定的结构框架。经过各国的继续磋商谈判,协议草案根据各国的要求进一步修改,1993年12月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在搁置了数项一时难以解决的具体服务部门谈判后,最终通过了《服务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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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贸协定是什么

服贸协定是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简称,用来协调两岸的服务、贸易交易

主要有14条

第一条为了发展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贸易,维护海峡两岸正常的贸易秩序,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以下简称对台贸易)。
第三条从事对台贸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 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对台贸易的主管机关。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台贸易工作。
第五条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与台湾地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对台贸易。
第六条对台贸易合同以及货物上不得出现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字样和标记,不得出现有碍祖国统一的内容。
第七条对台贸易的货物及其包装上需要标明原产地的,台湾货物及其包装上应当标明原产地为台湾,大陆货物及其包装上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中性包装。
第八条间接进行对台贸易的,应当通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进行。
第九条大陆货物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转口、转运至台湾地区的,应当遵守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贸易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对台贸易中涉及 统一、联合经营或者总量控制的商品,以及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按照 有关进出口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对台贸易的货物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优惠税率征收关税,并依法征收进口环节的税收。
第十二条对台贸易中发生 时,由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 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小额贸易,适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台贸易中的有关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 有关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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