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读者,对于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财产保全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因此,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财产保全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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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第92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93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律网,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94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95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96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考点]财产保全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02条、第103条、第105条、第108条、第109条
解析:财产保全是高频考点,考生需要掌握以下内容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财产保全的解除:(1)根据《民诉法》第93条,诉前保全,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2)根据《民诉法》第95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3)根据《民诉意见》第109条,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裁判的义务;(4)根据《民诉意见》第108条,人民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2.根据《民诉意见》102条:人民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根据《民诉意见》105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以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给付的,由人民提存财产或价款。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二十五条因票据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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