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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变化历程从1971年的“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到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从单独二孩政策顺利落地,到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我国的生育政策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始终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是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问题。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简述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从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到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过程。
1949~1970年为第一阶段,此阶段生育基本处于放任状态。50年代的计划生育政策还没有落到实处,就随着反斗争而夭折。三年自然灾害之后,出现了补偿性生育。1971~1999年为第二阶段,这期间又可以分成两个阶段:1971~1986年为独生子女政策形成阶段;1986~1999年为严格执行阶段。
2000~2010年为第三阶段,为稳定低生育率阶段。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这个法律“提倡”而不是要求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当然,对于超生的,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优点:
1、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 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 ,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的 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2、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实行计划生育使每个家庭的人口减少,不仅可以增加家庭消费,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员腾出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发展家庭经济和健康娱乐中,从而保证家庭幸福、社会稳定。
3、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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