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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我国创办的第一批经济特区包括( )。

改革开放后我国创办的第一批经济特区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

改革开放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在1980年代初正式启动,并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在推进改革的初期阶段,创办经济特区是一个重要的措施,得到了中央政府的高度关注和支持。

首先,改革开放后我国创办的第一批经济特区是在1980年建立的,由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四个城市组成。这四个城市分别隶属于广东、福建两省,都位于我国南部沿海地带,均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资源优势。

此外,从当时的经济条件和政策环境来看,这些城市也具备了作为试点城市的基本条件,因此被确定为改革开放后第一批经济特区。

其次,创办这些特区的目的是为了将先进的科学技术、资本和管理经验引进到中国,使中国逐渐融入全球经济体系。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中央政府对这些城市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手段改革,比如实行外汇管理制度、减税降费、建设基础设施等措施。同时,这些城市还享有更加宽松的政策和管理,可以进行更加灵活的经济体制试验。

最后,这些经济特区的建立对于中国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他们吸引了大量的外资和技术,推动了当地和全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吸引了大批人才和人力资源的流动。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城市也加入到了特区建设的行列中。

今天,中国的经济特区已成为中国经济布局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综上所述,改革开放后我国创办的第一批经济特区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四个城市。

这些城市作为改革开放后首批经济特区,创办的目的是为了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推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同时,这些经济特区的建立也为中国各地提供了成功的蓝本和借鉴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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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批经济特区有哪几个

法律分析:
改革开放后,我国第一批成为经济特区的城市分别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这些经济特区相继兴建,标志着经济特区正式成立的法律授权。
法律依据: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一条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特区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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