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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实务界,最常见但却又最玄幻的概念莫过于无罪推定了。虽然我们的大学课堂天天都在讲,司法机关的大会小会也是经常讲,但真要落实起来却始终是“空山不见人,只闻人语响。”原因是无罪推定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而是一种复杂的思维方式,如果不经过系统化的思维训练,根本掌握不了。现实中最令人吊诡之处在于,满脑子有罪推定的人却根本意识不到自己是有罪推定。
我在检察院呆过七年,因为有体制内外的视角转换,方能更加清楚的看到这一点。在体制内的时候,对侦查机关的证据有一种不设防的信任感,只要证据在关键情节上能互相印证,基本上就能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那时,我们管这种思维办法叫办案方法。如今做了律师,才明白这种只找证据共同点,而刻意忽视证据矛盾点的思维方法,就是典型的正向思维。而正向思维的下一步就是有罪推定。
我们不妨拿已经的浙江张氏叔侄冤案,来简单地说明正向思维和逆向思维是如何分野的。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因涉及2003年发生在杭州的一起致死案,分别被判处死缓和十五年有期徒刑。当时法医在死者八个指甲末端均检出混合的DNA谱带,系由死者与一名男性DNA谱带混合形成。经鉴定,张氏叔侄并非该混合DNA谱带中的异性男子。张氏叔侄在侦查后期始终坚称,他们并没有奸杀涉案女子,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在残酷的刑讯逼供之下为保命而编造的谎言。
如果我们运用逆向思维,很简单地就能得出一个结论:死者生前和另外一个男性有着非常密切的接触,本案有其他人作案的重大可能。张氏叔侄的“翻供”很可能不只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还有可能是对之前虚假口供的补救和澄清。张氏叔侄一审辩护律师提出了这些意见,但遗憾未被杭州中院采纳。
杭州中院先是认为,“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内留下DNA的可能性”,紧接着话锋一转,强调有其他异性男子留下DNA与指控张氏叔侄之间并不矛盾。张氏叔侄二审律师进一步质疑,“既然能从死者的指甲中检出另一名男子留下的DNA,为何不能检出张辉留在她指甲内的DNA?”尽管疑点明显,但是浙江高院二审却维持了原判,理由之一是“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
直到约十年后,浙江高院才以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为由,再审改判张辉、张高平无罪。原来,公安机关将从死者指甲内提取的DNA与警方数据库进行比对,发现该DNA分型与之前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而勾海峰之前所犯的罪行就是,并且作案地点和张氏叔侄被控的案件相隔不远,作案手段和张氏叔侄被控的案件极为相似。
按常理,指甲并不算是典型的开放部分。一般的异性接触,很难将自己的DNA留进对方的指甲缝。更何况,死者十个指甲中竟然有八个指甲都检出了异性男子的DNA。这充分说明,这种异性的接触是一种极为深度的、密切的接触。及其过程中的搏斗,刚好能够进行这样的接触。任何能够正常运用逆向思维的人,都能对此提出重大的疑问。遗憾的是,两级的刑事法官们已经习惯了正向思维,导致他们即使面对这样重大的疑点,也只是轻轻掠过。
如果按照正向思维的方式去推理,的确不能说办案法官错了。死者指甲里留有其他异性的DNA,并不能就此证明那个异性就是凶手。而张氏叔侄是凶手,是他们自己都承认了的。况且,这个案件不仅有张氏叔侄的口供,还有看守所其他羁押人员的证词,还有张氏叔侄对作案地点的辨认。这些都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翻供不就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吗?谁会承认自己没做过的事?正向思维导致有罪推定就是这么顺理成章、不着痕迹。
辩护律师采取的是逆向思维,通俗的说就是去找疑点、找问题、找漏洞、找其他的可能性。而检察官、法官采取的是正向思维,通俗的说就是去寻找证据之间的共同点、交叉点、吻合点、印证点。问题是,真相在一些时候是被共同性揭示的,但在另一些时候却是被共同性掩盖的。因此,只看证据的共同点,不看证据的矛盾点,有时候根本无法接近事实真相。
抛却各种案外因素不谈,张氏叔侄案中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在认识结论上的差异并不是源于他们办案水平的差异,而是源于他们思维方式的差异。检察官和律师都不参与证据收集的过程,面对的都是公安机关已经制作好的纸质卷宗。侦查机关收集证据一定是按照有罪的方向去收集的,如果抱着正向思维去审查侦查机关制作的纸质卷宗,就很容易陷进侦查机关设定好的逻辑和思路里面,就很难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和问题。法官、检察官天生倾向于信任侦查机关的取证,倾向于信任当事人的有罪供述,而律师则天生对侦查机关多了一份怀疑,对当事人的翻供多了一份信任。仅仅因为思维方式不一样,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得出的结论就有可能完全相反。这就是为什么现行刑诉法在证据证明标准上除了要求正向的“确实充分”,还要求逆向的“排除合理怀疑”。
司法实务中,法检办案人员往往对“排除合理怀疑”做了很多不恰当的人为限制。比如将“合理怀疑”中的“合理”限缩解释为“可查证”或者要求辩护人为“合理怀疑”提供证据支持。这既违背了无罪推定的立法本意,又违背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如果能举证证明,哪还用得着去怀疑呢?以我的经验和认知看,凡是符合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且与现有证据无本质冲突的怀疑都应当属于合理怀疑。不能逆向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依法都不能定罪。
如果说正向思维是证真,那么逆向思维就是证伪;如果说正向思维是建构,那么逆向思维就是破坏;如果说正向思维是发现已经有了什么,逆向思维则是继续寻找还缺什么;如果说正向思维是去比对口供或证据中的共同点,那么逆向思维就是去发现口供或证据中的差异点或矛盾点。正向思维可以帮助侦查和指控犯罪,但只有逆向思维才能让无罪推定落地,进而帮助避免冤假错案。
逆向思维有先天的成份,但完全可以靠后天训练习得。如果一个人习惯于接受既有结论,习惯于迷信既有权威,那么他就相对更难运用逆向思维。相反,如果一个人习惯于独立思考,习惯于质疑批评,那么他就离逆向思维更近一点。现在的法科学生们过于注重背法条、考司考,往往忽视了法律思维的训练。其实大学法学学习,最重要的不是看记住了多少法条,而是看是否学会了法律推理,是否能够运用法律人独有的思维方式去分析案例。
法律思维是一个人法律水平的刻度尺,学不会法律思维就永远是法律职业的门外汉。没有逆向思维这个桥梁,无罪推定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就只能停留在会议上和论文中,根本落实不到办案过程中去。学不会逆向思维,根本成不了优秀的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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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史中有哪些天价赔偿?有人索赔3300万!

昨日下午,家人委托律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递交了《刑事赔偿申请书》,其中提出7项赔偿申请,金额共计13919156.80元,标志着这起轰动全国的案件的赔偿程序正式启动。

正义猫注意到,申请中有1200万元属于精神赔偿,如此高额的精神赔偿在司法界也是相当罕见的,那么1200万赔偿究竟高不高呢?

于1994年9月被传唤拘留,1995年3月被控诉罪,同年4月5日被河北省高院判决死刑,4月27日被执行枪决。

2005年,犯多起案的王书金落网,供述案其实系他所为。在种种干扰和耽搁下,直到2016年12月,最高人民第二巡回庭才宣告无罪。

家人认为,受害人在错拘、错捕、错诉、错判阶段,人身自由、个人名誉和生命均受到严重侵害,给家人在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

根据《赔偿法》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河北省高院应对案尽赔偿义务。

家人表示,自己遭遇的痛苦和折磨难以想象,因为案,聂家一直在社会关注的风口浪尖上,家人多次申诉未果,不断燃起希望,又不断遭受残酷打击,聂母常在儿子的坟前大哭,聂父还因此大病一场,而聂家只有一个儿子,无法再续香火。

事实上,赔偿超千万的赔偿并不是第一次,钱仁凤案、陈满案、念斌案申请赔偿均在1000万左右,只不过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与判决金额往往存在很大差距,具体计算方法还需要和河北高院详细沟通。

目前,河北高院已正式受理案赔偿申请,按正常的程序,接下来承办法官会跟家属和律师联系,组织赔偿的听证会,根据赔偿法的要求,应该在60日内出具赔偿决定书。如果当事人不满意,可在决定书做出后一个月内向最高申请重新做出赔偿决定。

盘点各大冤案赔偿情况

1、赵作海案索赔100万

1998年2月,河南商丘一村民失踪数月,一年后该村挖出一具无头,警方认定为失踪者的,迅速锁定与受害人有矛盾冲突的赵作海,在刑讯逼供下赵作海认罪,赵作海被判死刑缓刑。

2010年4月,已经被“”的村民突然回家,当初他在砍了赵作海的脑袋一刀之后,害怕报复逃走了,并非被赵作海。2010年5月,赵作海被河南省高院宣告无罪释放。坐了12年冤狱的赵作海申请赔偿100万,最终获赔65万。

2、呼格案索赔372万

1996年,呼和浩特一女子在厕所被奸杀,蒙古族男子呼格吉勒图发现后报警,但被警方主观认定为疑凶,在刑讯逼供下,呼格吉勒图认罪,被内蒙古高院判处死刑执行枪决。

2005年,作案21起,奸杀9名女子的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厕所奸杀案系他所犯,却受到先前办理呼格案专案组人员的干扰。

直至2014年12月,内蒙古高院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彻查严处了参与呼格案的专案组成员。2015年,呼格吉勒图父母申请赔偿372玩,最终获得赔偿205万。

3、张高平叔侄案索赔702万

2003年,张高平叔侄开货车从前往上海,中途捎带一位女孩去杭州,第二天女孩裸死在钱江三桥附近,张高平叔侄被逮捕。经刑讯逼供两人认罪,被浙江省高院分别判死缓和有期徒刑15年。当时办案人聂海芬号称“浙江女神探”,在面对央视采访时说,此案无懈可击。

2005年,浙江女大学生被出租车司机勾海峰,通过DNA比对勾海峰的DNA与2003年被害女孩指甲上提取的完全匹配。勾海峰于2005年被草草处以枪决,办案人正是女神探聂海芬。

2013年3月,浙江省高院宣告张高平叔侄二人无罪。叔侄二人蒙冤十年,索赔702万,最终裁定赔偿221万。

4、钱仁凤案索赔955万

2002年春节前夕,云南一家幼儿园发生投毒案,三名孩子中毒,其中一名抢救无效死亡,负责照看孩子的17岁女孩钱仁凤列为疑凶,在警方刑讯逼供、伪造证据下,钱仁凤因未成年被判无期徒刑。

历经长达14年的申诉之后,云南省高院最终宣告无罪释放。钱仁凤含冤入狱14年,曾索赔955万元,2016年11月,钱仁凤获得赔偿172万元。

5、陈满案索赔966万

1992年12月,海口发生一起焚尸案,与死者有矛盾的陈满被警方列为疑犯,在刑讯逼供下陈满认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因物证丢失,陈满屡次上诉被驳回。2016年2月1日,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异地再审陈满案,陈满被宣告无罪。

陈满蒙冤23年,出狱后向海南高院提出966万赔偿。2016年5月,海南高院向陈满支付275万赔偿。

6、念斌案索赔1500万

2006年7月,念斌邻居家两名小孩食物中毒死亡,警方怀疑投毒者是念斌,案件历经8年审查,念斌曾4次被判处死刑。

2014年8月,因警方存在刑讯逼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念斌被宣告无罪。2014年12月,念斌向福州中原提请赔偿15000万,最终获赔113万。

7、许金龙案索赔3300万

1994年1月,莆田县村民在家中被捆绑致死,侦查人员根据足迹锁定嫌犯蔡金森,蔡金森在刑讯逼供下,供述与许金龙等三人共谋抢劫,为了尽快结案当地警方不惜编造大量伪证,对其家人下手逼迫认罪。1999年,四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前后共在监狱渡过了22年。

2016年2月,福建省高院许金龙案,因缺乏实物证据支持,判定四人无罪释放。2016年6月,许金龙四人向福建省高院申请3300万赔偿。

案以及上述几起冤案,均与警方的刑讯逼供、伪造证据,以及司法机关的审判制度有关,我们应该深入分析侦查制度、刑事辩护制度以及审判制度,警方为求破案急功近利,长时间的疲劳讯问、夜间讯问,甚至刑讯逼供,一旦案件被宣告“破获”,尚未等到裁判,侦查人员已经立功授奖,而很多时候只能无奈地吞下侦查机关做出的“夹生饭”。

而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所做的工作有限,无法接触到关键性的证据,上下级的审判和撤销机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容易导致当事人的申诉愿望被无限搁置,造成事件时常发生。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人死了给再高的赔偿又有何用?虽说每个时代都有冤假错案,但中国当前正处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刑侦、审判、司法体制,尽量避免冤案的发生!对于判死刑的犯人,应该慎之又慎,不可酿成千古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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