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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中国民航296号案件涉及的国际法问题 以及解决的方法

(1)1963年《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
(2)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
(3)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方法
(1)如果案件被定性为劫机,性质将演变为刑事犯罪。根据三个《反劫机公约》的规定,对于劫机犯公约采用“或起诉或引渡”原则。有管辖权的 都可以请求引渡,但罪犯所在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如果罪犯所在国决定不予引渡,则应在本国作为严重的普通刑事案件进行起诉。(2)对于劫机罪的管辖和审判不影响受害家属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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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机导致的遇难家属对劫机人享有什么权利,应如何处理

在遇难家属向 起诉动机人的情况下, 通常会从各方面综合考虑,权衡动机人与遇难家属的利益,以法律规定为基础作出判决。遇难家属在此过程中应该依法提供证据,明确动机人的过错和责任,同时针对不同情况做好应对措施,以达到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在应对此类事件的过程中,建议加强沟通,通过谈判等方式以和解为主,最终实现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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