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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社保新政策


医保2022年新政策:基本保险包括职工基本保险和城镇居民保险,城镇居民保险费用为:一年是121.00元/人。职工基本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保险一般指基本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费用后,由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基本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保险制度通常由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金由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风险。
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机构就诊而发生费用后,由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个人社保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是可以取出来的:
1、达到退休年龄,未满足缴费15年的条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给付);
2、参保人因故死亡;
3、参保人出国定居;
4、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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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社保新政策

1、社会保险费用改为由的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不再交到参保人员当地的社保部门;
2、取消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集中认证规定,对社保参保全面买施信息化和远程化的服务;
3、调整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4、逐步取消一次性补缴,按年补缴。简单说便是正常退休,但是个人补缴社保直至缴满15年,然后领取养老金。
5、城镇居民基本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定额调整部分
今年养老金定额调整钱数是普遍在30元到50元之间。
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挂钩
大多数地方都在1~1.5元之间。比如说广西自治区是1元,湖南省是1.2元、河南省是1.3元。
有一些地区对于缴费年限15年以下的人员是统一按照15年标准或者一定额度增加,超过15年的部分,给予更高的标准,以鼓励人们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按养老金比例调整
目前最低的省份是安徽省只有0.5%,最高的省份是广西自治区,高达1.8%。
倾斜调整部分
1、高龄老人倾斜调整
主要是针对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
标准最高的地区是辽宁省,70~79周岁、8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额外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和80元。
2、艰苦边远地区倾斜
多数在5~10元之间调整标准,标准最高的地区是云南省和河北省最高30元。
而按照要求,今年提高标准增发的养老金将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其中还包含1-6月的养老金调整差额。
因此8月份,绝大多数退休人员都将能按新标准领取养老金,到手的钱更多,老年生活也更有保障。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方式
各地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都大同小异,此处以辽宁省朝阳市为例:
1、可使用老来APP(进入APP-注册登录-输入手机号码-养老待遇认证)、辽宁人社手机APP(进入APP-注册登录-服务-养老待遇认证)、掌上12333APP(进入APP-注册登录-首页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软件进行认证。家属及子女可使用手机代为认证。
2、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手机APP进行认证的,享受待遇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居住地就近的社区(村)或社保所进行现场认证,认证结果由社区工作人员上传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3、享受待遇人员因病不能自理的,可申请居住地社区(村)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现场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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