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很多人可能对房地产公司土增税清算方法_房地产土增税清算税率不是很了解,所以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房地产公司土增税清算方法_房地产土增税清算税率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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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时,符合条件的应当如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下主要介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
一、清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提前准备报送材料
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首先要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概念,必须清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及需要准备的报送清算资料。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参照我国税法有关政策规定,当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是已经全部完成房地产各个项目,并且已经全部售出;二是虽然项目还没有完成,但整个已经转让出去了;三是将土地使用权进行直接转让的。
另外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是已经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为85%以上,或者虽然没达到该比例,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是取得了销售许可证,但在三年时间内还未将楼盘彻底售出的;三是已经申请了注销税务登记,却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四是 税务机关规定其他情况。
纳税人达到上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应提前准备报送清算材料。主要包括:
1、《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建设用地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销(预)售许可证;
6、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凭证;
8、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9、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
10、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结算证明材料;
11、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决算及竣工验收报告;
12、财务会计报表等。
二、明确项目收入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对增值额进行准确核算时,应当将房地产项目作为清算目标,对每个项目的各种情况进行全面核算。
1、确认收入时,以全额的方式,开出房产销售发票的前提下,则以发票上登记的金额为标准;对于没开发票及发票还未确认以全额方式开出的情况,则可以将买卖方的交易合约作为参考对象,合约中的交易金额作为交易标准;
2、现实中,房地产开发商一般将已转为销售收入的预收账款科目借方金额形成销售明细表,一般以楼号为单位制作明细表。应核对清算项目销售明细表的金额,以确保同一项目已结转的收入金额与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金额能够达成一致。
核对销售收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房产企业将开发的房产用于员工福利的、偿还外债等,一旦出现所有权转移则视作房产销售。
2、房产企业将开发的房产中的一部分为自己所用的,则仍然持有自身产权,对于未转让的房产,不在土地增值税核算范围内。
三、进一步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相关的金额
明确收入收入后,应进一步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相关的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既要符合法定程序,也要获得有效凭据的支持。
2、房产开发商在开发房产过程中,涉及许多费用,比如原料筹备费、建设施工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应当据实扣除,与相应文件保持一致。(决算文件、施工合约文件等)
已经竣工验收工程,应按照合约内容,将工程安装企业的一部分工程费用扣除,扣除的费用充当项目开发的质量担保,工程安装企业将以相应质量担保金向房产企业申请发票,土地增值税应以发票上的金额数量来核算。如果是没有发票,则扣留的质量担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3、房产开发商自行建设的房产销售服务建筑以及一些施工中搭建的样板房,应按不同情况针对性处理。
举例:房屋销售中心在建设、室内设计过程中所发生的开销费用,应列入房产销售中进行扣除。
总结:房地产企业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 相关政策为前提,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要求、项目收入及扣除项目相关费用金额,如实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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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如下: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一般是采取先预交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的(一般的预征率在2%-4%,具体每个地方不一样的):
1、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等)
2、计算收入
3、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
4、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
5、按税率计算税额
基本步骤如下: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该扣除项目为“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之和的20%。
但上述加计扣除项目,并不是所有的房地产转让销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都可以加计扣除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享受。一是必须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也就是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二是必须实际从事了房地产开发业务,对只从事房地产二手转让的企业,不得减除加计扣除项目。
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显然,这种情况没有规定加计扣除项目。
第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这种情况虽然可以加计扣除,但在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加计扣除项目时,仅是对开发成本加计扣除,对土地 款不加计扣除。
第三,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在计算开发建造房屋转让销售的加计扣除项目时,不仅允许对开发成本加计扣除,对土地 款也允许加计扣除。
第四,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由税务机关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即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 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以及在转让时缴纳的有关税金。这主要考虑到如果按原 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不尽合理。而采用评估的重置 能够相对消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比较合理。从中也可以看出,这种转让旧房的情况也不允许加计扣除。
此外,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如果能够取得购置发票,还可以采用另外一种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方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即土地价和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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