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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级并行实施细则2019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布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行。
《规定》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该制度是确定工资、住房、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职责。同时,将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序列,公务员可以通过职务或者职级晋升。
最重要的一点是,《规定》推行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将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
职级序列划分是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的。
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注: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厅局级以下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职级确定与升降:
非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的职级。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公务员报名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考生年龄在18周岁到35周岁之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放宽至40周岁以下。
3、拥护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
5、具有可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身心素质。
6、具有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最低大专学历。
8、满足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总结:《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是为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9年3月印发,共七章三十四条,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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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成员职务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四十三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第四十四条公务员晋升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非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十五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统一司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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