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对于检察院的职责是什么_检察院一般管什么,很多人可能不是很了解。因此,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检察院的职责是什么_检察院一般管什么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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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职责范围

检察院的职责:
1、对叛国案、分裂 案、严重破坏 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直接受理的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调查;
3、审查公安机关、 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决定是逮捕、起诉还是不起诉。并监督侦查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监督人民 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是否正确,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5、监督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是否合法执行刑罚;
6、对人民 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 有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 有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 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人民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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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职责

检察院的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 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空烂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6、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各级人民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 提起抗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11、对 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 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3、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4、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局亏洞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15、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16、负责检察机桐枯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17、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8、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9、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 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20、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21、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22、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 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3、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 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 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 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 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 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 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 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 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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