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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兴化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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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城乡居民:
按照省、市工作部署,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保险将从2018年9月1日开始征收。为方便广大城乡居民缴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的人员,均可缴费参加我县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保险,不受户籍限制。
二、缴费标准
根据《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十人社发[2018]53号)规定,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
三、缴费时限
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保险参保个人缴费从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外出务工及其他特殊人员缴费可延长至2019年2月28日。
四、缴费方式
(一)村组归集。全县所有居民以村组归集为主,村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所属村办理居民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费(村、社区按周将归集的保险费到所属乡镇农商银行网点申报解款汇缴,城关镇所属村(社区)、农林系统单位到农商银行营业部解款汇缴)。农商银行营业部办公地址:竹溪县城关镇鄂陕大道1884号
(二)社区归集。城关镇西关、东郊两个社区所属的居民,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本,以家庭为单位在所属社区办理居民个人缴费;幸福社区、鼓楼社区所属的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本或参保登记时开据的《城乡居民基本保险缴费通知单》到农商银行城西支行办理缴费,也可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本到税务局纳税大厅直接办理缴费。
西关社区办公地址:竹溪镇城关镇大裕廉租房处(大裕沟廉租房)
东郊社区办公地址:竹溪镇城关镇鄂陕大道693号(塞纳左岸路口对面、惠家院宾馆院内)
农商银行城西支行地址:北大街新合作超市一楼
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竹溪镇城关镇幸福路606号
(三)学校(园、所)归集。直属局的中学、小学(含城关镇中心学校所属二完小、三完小)、园(所)在校学生、幼儿由所在学校(园、所)负责办理参保缴费。共它乡镇学校(园、所)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所属村缴费。
(四)个人缴费。
1、村组归集:村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所属村缴费。
2、手机APP缴费或APP代缴:城乡所有参保居民可以通过手机APP直接缴费或APP为他人代缴城乡居民保险。(下载并安装湖北税务APP,首次登录需要注册和实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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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范围

(一)门诊报销
1、普通门诊:村(站)级、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定点机构无起付线,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基金支付封顶70元。
2、门诊观察(输液):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定点机构无起付线,报销比例50%,每人每日基金支付不超过30元,每人每年封顶1000元;
3、门诊特殊疾病:参保居民因患肝硬化、脑血栓及脑溢血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股骨头坏死、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合并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白血病、重性精神病、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重症肌无力、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及儿童脑瘫等20种疾病,实行特殊疾病门诊政策。特殊疾病门诊实行单病种限额、定额管理。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与同级医院住院相同。特殊疾病鉴定标准,单病种限额、定额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4、在校学生(包括托幼机构儿童)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基本保险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二)住院报销
1、起付标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机构200元,其他一级和二级机构500元、三级机构700元。一个待遇年度内第2次住院(含以后)起付标准降低100元。
2、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一级机构报销85%;二级机构报销75%;三级机构报销60%。
3、女性参保居民,生育住院自然分娩的补助800元,剖宫产的补助1000元。
4、参保居民因无责任方造成的意外伤害,政策内的住院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30%报销,转外地治疗的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治疗终结后,回参保地报销。
5、政策范围内费用,基本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三)就医结算
1、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联网医院住院执行统一的政策,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执照办理保障住院手续,终结后,参保人员与医院结算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机构及时结算。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得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经当地最高级别的定点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入医院一般应为当地三级保障定点医院。因病情危急,来不及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住院7日内(须在出院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手续。
(1)在市外联网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即时结算,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2)市外非联网医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在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个人先自付10%;剩余部分与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3)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居住地选定2家居民基本保险定点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机构,并填写《居民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院登记表》,凭临时居住证、证明等材料,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患病住院后,应在住院7日内(须在出院前)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等住院信息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终结后,在市外联网医院即时结算;在市外非联网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持发票、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对应机构级别办理报销手续。
(4)未按规定办理住院、转院和备案等保障手续,在保障定点机构发生的费用,其政策范围内的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20%。
(5)参保人员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含门诊、住院),自与机构办理结算之日起,须12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过期不予报销。
(6)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待遇挂钩机制。自起居民连续缴纳基本保险费满5年,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满10年以上的,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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