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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最后会怎么判

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对原告江秋莲(江歌母亲)与被告刘暖曦(刘鑫)生命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这是一份令人倍感欣慰的判决书,也是一份惩恶扬善的宣言书。最高人民曾多次强调,在民事审判领域,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惩恶扬善功能,坚决同“和稀泥”做法说不,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江母诉刘鑫案一审宣判结果,明白无误地向世人宣告了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虽然和207万的索赔数额相比,江母实际获得支持的索赔不算多,但其核心观点和诉求在判决中得到了体现。事实上,最重要的不是赔偿数额,而是对该案的定性。一审判决后,江母坦言,她不接受刘鑫道歉。“2017年第一次见面,面对摄像机刘鑫给我道过歉,但转头就在网络上持续地攻击诋毁江歌,这一切都是她想逃脱法律责任。如果她真诚地道歉,就不会有今天这个案子。”是非清楚、善恶分明,是一审判决结果给人留下的最大印象。对于江歌的义举,司法毫不含糊地力挺。判决书指出,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对于刘鑫的所作所为,司法更是毫不含糊地予以谴责。一方面,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刘鑫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门外害;另一方面,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加重了他人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此次裁定的20万精神抚慰金在国内属于较高,是常规严重精神损害的5万元基础的4倍,这或许是基于刘鑫在微博上曾有对江歌母亲性语言,予以考量之后的结果。这也反映出司法对江歌义举的充分肯定,对江母所受心灵伤害的充分同情。旗帜鲜明惩恶扬善,让行善者受到善待,让者付出代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应有之义。司法裁判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每一份司法判决书都应该成为惩恶扬善的宣言书。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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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事件最后怎么判

日本当地时间2016年11月3日就读于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江歌被闺蜜前男友陈世峰用匕首,就此引发“11·3留日女生遇害案”。
一、相关判决结果
1.有期徒刑20年
江歌案最后的判决为有期徒刑20年,这是指对直接对江歌造成伤害,导致江歌死亡的凶手陈世峰的宣判,他于2016年11月7日被捕,2017年11月24日陈世峰正式被确定为“江歌遇害案”的嫌犯,同年12月20日,陈世峰因故意罪、恐吓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虽然陈世峰在两天后提交了控诉状,但29号他撤销了,次年1月5日正式撤掉上诉,该案至此完结。
2.江歌母亲诉刘鑫生命权案
2018年10月15日晚,江歌妈妈发文宣布将对其同学刘鑫提起诉讼。2020年6月5日,江母诉刘鑫生命权案的庭前会议召开,次年4月15日该案开庭。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随后刘鑫提出上诉。11月22日,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案,经过青岛市中级人民二审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3.有期徒刑18个月
除了上诉两个与江歌直接有关联的案件外,江歌案还有一个相关案件,据悉在江歌案凶手陈世峰宣判后,有一位网名为“Posh-Bin”,真名为谭斌的网友,在网上发布了与江歌案有关的文章和漫画,但由于该文章、漫画存在对江歌以及江母本人构成侮辱和诽谤,于是江母对谭斌提起诉讼,之后上海普陀对此案进行宣判,表示谭斌因侮辱罪、诽谤罪共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期江母以及谭斌均提起上诉,但上海二中院对此案的二审结果为维持原判。
二、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一个国际法上的概念,指采取确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的司法管辖权的原则,即所在地还是所属有司法管辖权,肯定一方并排斥另一方的管辖权限。另外有属人管辖原则,属人兼属地的混合原则。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的相关规定,一国公民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应按照犯罪发生地国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即犯罪发生地所在国具有优先管辖权。以江歌案为例,该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也会根据属地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其行为进行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就江歌案件而言,刘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处罚后,中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对其享有追诉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具体到该案,如果刘鑫的前男友回到中国,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则由其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江歌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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