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无非这个野蛮传统的集大成者。

这到底是人民的美国,还是资本的美国?

占领华尔街运动,图片来源中新网

二、国家性质决定了美国行为

要想理解美国的行为,首先要了解美国的国家性质。

由于中国自春秋战国就走出了封建贵族时代,进入了长达两千年的郡县制国家历史,所以在中国人的观念中,私权与公权是有严格边界的,崇尚公私有别。所以我们心目中的国家,应该是“天下为公”之代表。这给我们理解西方的国家带来了障碍。

在地中海地区,特别是欧洲,公权与私权是长期不分的,到今天也未能完全分离。教会、公司、地方政府和国家都是共源的,是类似的权利实体。11世纪,欧洲发生了一次罗马法复兴,罗马法中的“法人”观念与基督教会相结合,产生了现代法人观念的萌芽。当时的教会自称是“基督的身体”,作为一个团体,教会却获得了一种虚拟的“人格”。今天的公司概念就源自这里。

所有的法人实体,其权利都来自教会或国王的特许(charter),是一种私权实体。12世纪,这种观念影响到英国,英国普通法产生了更成熟的法人理论,到15世纪,市镇、行会、公司等世俗实体都获得了法人身份,其法理基础都来自于国王的特许。在这种关系中,国王和法人都是以私权实体出现,公司法人和政府、国王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英国在北美开辟的殖民地也全都是基于国王的特许状。殖民地主要有三类,公司殖民地是公司财产,业主殖民地是英国贵族的私人采邑,自治殖民地也是受到国王特许的法人。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前身,不管是封建性质的领地还是公司的资产,本质上都是法人,都是私权实体。

独立的过程中,殖民地脱离了英国,这导致它们作为一群公司法人,失去了授予它们一切权利的那个主体——国王,也就是说,北美没有了主权。于是各殖民地通过一种类似于《公司法》中所规定的“新设合并”的方式,由十三个州合并成一个联邦国家。这个国家,本质上就是一个集团公司。

美国《宪法》开篇第一句话就是,“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六个)目标,建此联邦”。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商业契约。《宪法》所建立的政治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

1.国会作为董事会,代表着全体股东行使立法权力。股东——也就是所谓的“人民”——是占人口不到5%的城市地产、种植园奴隶主、土地投机商和贸易商人群体,真正参与宪法制度和批准过程的,更不到人口的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