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们在埃尔马[由德国主持的2022年七国集团首脑会议所在地]提高警惕和加强合作以应对破坏全球安全和稳定的风险的决心,我们将通过启动经济胁迫问题协调平台来加强合作,以提高我们对经济胁迫的集体评估、准备、威慑和反应,并进一步促进与七国集团以外伙伴的合作。我们将深化针对恶意行为的战略对话,以保护全球供应链免受非法影响、间谍活动、非法知识泄露和数字领域的破坏。我们申明我们的共同责任和决心,协调防止我们开发的尖端技术被用于推进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军事能力"。

从上述段落或公报其他地方的字里行间不难看出,七国集团的目标是中国从事经济胁迫活动。但是,该文本却未能界定什么是胁迫,什么不是胁迫。此外,它给人的印象是七国集团国家本身并没有从事他们所定义的经济胁迫。

大多数专家认为,经济胁迫意味着迫使一方参与活动,最常见的是应用贸易或投资措施,而该方在某种程度上没有商业利益;或者更糟糕的是,在采取特定行动和实现既定目标时,该方坚决不愿意承担净成本。

这就提出了三个重要问题,需要仔细区分。

在七国集团的名义下从事经济胁迫,与通过阐明采取"集体行动"的有说服力的逻辑,使各方获得总和大于其组成部分的利益,从而在各方之间达成协议有什么不同?

签署世贸组织或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要求一方降低其进口产品的关税,可能使国内企业面临外国竞争,以换取其他各方做出类似的让步,这是否是一种经济胁迫的形式?当然,签订这种协议是自愿的。

如果在中国的情况下进行经济胁迫的概念是指中国未能履行其2001年的入世协议,那么一个明显的结论是,没有对中国的这种行为提出有力挑战的世贸组织各方是幼稚的,正如我在本空间的其他地方论证的那样。

如果这是一个论点,就很难将其称为中国正在进行的经济胁迫。相反,责任在于世贸组织成员,为什么他们没有要求中国承担其失职的责任。

举个例子,特朗普政府单方面对中国进口到美国的商品征收关税,最终还被纳入第一阶段协议,这是否是一种经济胁迫?

即使人们相信这种关税不会给中国的贸易行为带来任何有意义的变化,而且确实会给某些美国公司、工人和消费者带来成本,特朗普先生也没有成功地让我们的盟友加入其倡议。

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是我们的七国集团贸易伙伴从他的经济胁迫政策中受益,因为他们从中国进口的成本没有增加,因此,他们以美国为代价扩大了从中国的采购。

第三,有人可能会说,由美国牵头的一些七国集团国家对全部或部分来自新疆的中国进口产品实施制裁,相当于美国对我们的盟友实施经济胁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