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鼓励下游应用企业牵头开展联合攻关。 采取联合申报、事后资助方式,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传感器应用企业结合自身需要,联合研发企业,在深研发智能传感器产品(含芯片、模组等)。对单颗年度采购额(或销售额)超过4000万元的芯片(含SoC、SiP等形态的芯片)、或单款年度采购额(或销售额)超过4000万元的智能传感器模组,按照企业年度采购额(或销售额)10%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十一)支持设立产业基金支持产业发展。 设立智能传感器产业基金,通过基金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资源,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聚集,积极帮助智能传感器企业对接业务资源、拓展市场空间、提升管理水平、重塑发展战略,带动智能传感器产业链上下游共振式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管理局)

(十二)支持行业组织发展。 鼓励我市具备行业龙头地位、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牵头组建智能传感器产业联盟、协会等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打造专业论坛、展会,制定发布行业标准,开展促进行业发展的各项专业服务活动。(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民政局)

四、其他事项

(十三)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合作区管委会结合辖区实际,可制定本辖区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政策。

(十四)本措施涉及奖补条款执行范围结合市政府工作重点确定,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涉及奖补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奖补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总量控制。

(十五)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