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占涉案陆生野生动物比例最高的“三有”动物大多来自当地发生的非法捕猎行为,具备本地放生条件,一般由侦查机关放生,“但放生过程也缺乏统一规范和监管举措。”

  最头疼的是既不符合放生条件,又无单位接收驯养的动物。

  在苏州市野生动物救护站的进门处,有棵香樟树,树下草坪上拴着一只猕猴,以铁链为半径的范围是它的活动区域,当有生人靠近,它会龇牙咧嘴发出嗤嗤声。蒋金芳介绍,这只猕猴已在树下拴了两年多,“树下的草皮都秃了,没有单位接收。”

小熊猫频繁挪窝惊吓致死:被罚没野生动物的命运困局

上文所提的猕猴

  探索和建议

  从野生动物的查扣到鉴定,再到托管、归宿,每个环节都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如何解决司法实践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性伤害”?

  郑佳俊建议,在处理此类情况时,

   一是办案机关应当和被查获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合适的对接应急机制,保证在办案中查获的重点保护动物能在第一时间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牵头,送往专业的保护场所进行合适的饲养保存。

   二是建立快速鉴定的取证保存证据机制,在取证后及时放归。公安机关办案场所不仅不具备饲养条件,而且还是人流量较大的场所,将未经防疫筛查的野生动物带至办案机关,可能造成野生动物自带的病毒传染给人类,造成严重的生物安全隐患。野生动物办案周期长,办案单位在执法和办案过程中,应当在查获后及时迅速地送相关单位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拍照和拍摄视频的方式保存证据,在取得鉴定后及时联系该动物归属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及时让其放归大自然。“对于已经死亡的动物及时固定证据,为公诉机关在后续庭审指控上留下足够的证据,保证案件后续处理顺利进行。”

  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官王付申和公安机关承办人共同想出了应对“人赃并获”活体动物案件的侦查办法。在他办理的一起非法狩猎案中,嫌疑人在夜间捕捉121只青蛙,于凌晨4点被巡逻民警抓获。嫌疑人被抓获后,派出所共5名民警出动,其中两人当场控制嫌疑人,两人当面清点青蛙,并逐一拍摄照片,另一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取证过程虽繁琐,但把工作量排在前面,后期就省事很多。”在和鉴定单位沟通后,民警掌握了取证拍照的技巧,“比如青蛙,腮部往下半厘米处的条纹和背部条纹一定要拍清楚,这两处特征决定它的品种。我们共拍摄了243张取证照片,嫌疑人对取证环节没话讲。”下午3点,照片鉴定完毕,侦查人员又在同步录音录像“加持”下,押解嫌疑人到河边放生青蛙——“落实了证物的去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