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几年的谈(che)判(pi)后,联合国于1998年7月在罗马召开外交全权代表会议,规约最终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和21票弃权的结果获得通过,其中投反对票的国家为中国、美国、伊拉克、以色列、利比亚、卡塔尔和也门。

由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罗马获得通过,因此也被称为《罗马规约》。

不过,规约获得通过并不意味着马上就能生效,因为按照规约定,只有批准签署规约国达到了60个,规约才能正式生效,于是,这一等就等到了2002年7月1日。

也就在那一天,ICC正式成立,它与现有的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不一样的是,其他法庭都有一定存在期限,而ICC则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

ICC虽然和海牙国际法庭一样都把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但它们之间又有本质区别,前者是独立系统,而后者是联合国六大分支机构之一,像南斯拉夫米洛舍维奇案,其实是海牙国际法庭办的。

根据《罗马规约》,ICC主要对批准国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但只调查和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战争罪、侵略罪、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四种,一般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并且是在各个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能介入。

ICC的管辖不具有追溯力,只有它成立以后的罪行它才能管,而且它既不是对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有管辖权,也并不是纯粹只对缔约国有管辖权。

不是对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有管辖权好理解,但并不是纯粹只对缔约国有管辖权是怎么回事呢?

这是因为根据《罗马规约》规定,ICC的管辖权范围是在罗马规约缔约国和声明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非缔约国(统称为“接受管辖国”)领域内发生的,或由这些国家的公民所犯下的那四种罪。

但是,如果“不接受管辖国”的公民在“接受管辖国”的领域内发生的犯罪,或者“接受管辖国”的公民在“不接受管辖国”的领域内发生的犯罪,那这都要受ICC管辖。

除非是“不接受管辖国”的公民在“不接受管辖国”的领域内犯罪,那么ICC就彻底管不着了,这就相当于我国刑法里常讲的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