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的不说,你说万一哪天要梧桐台湾了,这肯定是国内冲突吧?中国的《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那么一旦中国大陆决心武力实现国家统一,ICC极有可能被反华势力利用,审查中国的统一战争,从中间插一杠子,所以,中国必然无法接受这一条款。

再说了,但凡是法制健全的国家,就完全有能力惩处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行,要惩治这类犯罪,从国内法院审理那还能不比ICC具有优势?除非你ICC想找茬。

中国一直主张国家应有权选择是否接受ICC对战争罪的管辖,虽说目前《罗马规约》的有关规定对选择接受管辖作出了临时安排,但却从原则上否定了主权国家的选择权,所以中国一直对这个问题持有很大保留意见。

再次,中国对《罗马规约》中有关联合国安理会作用的规定持保留意见。因为侵略罪是一种国家行为,目前也没有法律上的定义。

为防止政治上的滥诉,那么就必须在把侵略罪算到个人头上之前,由联合国安理会首先判定侵略行为是否存在,这也是《联合国宪章》第39条的规定。

但《罗马规约》没有明确确认安理会在这一问题上的主导作用,也就是说,在安理会在没有判定是侵略的情况下,ICC是缺乏法律依据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

而且《罗马规约》对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履行职能而要求法院中止运作,规定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

看起来这ICC要反过来教安理会做事?!

然后,中国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也持“严重保留”态度。这是因为《罗马规约》在给予检察官执行调查权方面的规定达到了16项之多。